僵尸归来4哪里能看:关于知识版权的问题,学这个的帮忙看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0:36:16
我要编一本书,书中引用很多很多外国动漫的图片,请问如何处理才能解决知识版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何为“适当引用”?就是指你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你的作品的主体,否则还是会构成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你的作品应该可以归为汇编作品,应该向作者支付报酬并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但应该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前提是:
1、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受该法保护;
2、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未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际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该法保护。
(注:上述引号内的内容是强调要特别注意的)

和版权方联系,经过对方允许或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属于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注意规定中适当二字 这有一个裁量的尺度 书籍发表之前最好找律师或者相关部门人员请教确认一下 以免被人养肥后宰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