濑亚美莉torrent作品:安全事故处罚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2:43:28

除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你没有说明确切的地点,我无法给你最精确的定位。建议你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某某省市安全生产条例”。

我举北京市的给你参考吧:(有法律的全名还无法在网络上用各种搜索引擎搜索全文的话,我就真的帮不了你了,呵呵)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部分法定职责及处罚依据对照条款(第一期)
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定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法定职责/同《安全生产法》相同
/处罚依据/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法定职责/同《安全生产法》相同
/处罚依据/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