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坏3哪关死士多:我想去台湾工作,可是有听说那边没有台湾身份证是不能打工的,现在不知道政策怎么样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8:06:48
前两年有听说,内地人员去台湾只能以探亲为名,不能久留,更不能打工,一经发现立即遣回,永远不能再去台湾,现在还有这种说法吗?是否可以光明正大,放心的工作?

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要去台湾打工?你们认为想去就去吗?

我已经回答过好几个这类问题了,想去台湾打工比去外国还难、收入可能还不如在外国多、还要受台湾部分同胞的歧视、安全、收入等合法权利都没有保障……你们为什么都想去呢?

你的问题、问题补充之中说的基本正确。

也可以看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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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指望选上小旗子,只是希望你能告诉我你们是怎么想的?拜托!

办法中规定,有意在台湾工作的大陆配偶,必须要准备下列证明文件中之一,以备查核:

(一)台湾地区配偶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低收入户之证明文件正本。

(二)全户收入扣除大陆地区配偶收入后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个人所得资料加总平均计算,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标准之证明文件正本。

(三)全户收入扣除大陆地区配偶收入后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个人所得资料加总平均计算,符合当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之证明文件正本。

(四)台湾地区配偶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五)台湾地区配偶为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之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六)台湾地区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伤,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开具之诊断证明书正本。

(七)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核发通常保护令之裁定书影本。

前项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称全户,指共同生活之大陆地区配偶本人、台湾地区配偶及台湾地区配偶之直系亲属;第二目所定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标准,系参照行政院主计处发布之最近一期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家庭收支调查报告核算。

陆配偶在台停留期间工作许可与管理办法中指出,若大陆配偶与台湾地区人民婚姻无效,或是依亲居留撤销或停止者,则不予核发工作许可。

根据劳委会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清楚说明大陆民众无法在台工作的相关情况 。

法规第第五条规定,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发工作许可:

一、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其婚姻无效,或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

二、检具之证明文件系伪造或变造者。

三、依亲居留之许可经撤销或废止者。

四、通常保护令经撤销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请规定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者。

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工作,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或废止其工作许可。

而第六条也规范:

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撤销或废止大陆地区配偶之工作许可时,应通知大陆地区配偶居所地之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

一)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从事
未经许可或与许可范围不符之活动)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二)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或第五款(第四款;雇用或留用大
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从事未经许可或许可范围不符之工作。第五款;居间介绍他人为前款之
行为)规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意 图营利而
违反第十五条第五款(居间介绍他人为前款之行为)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
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以犯前项之罚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
十万元以下罚金。

4、依「就业服务法」规定(香港或澳门居民受聘雇在台湾地区工作,准用就业服务法第五章至第七章
有关外国人聘雇、管理及处罚之规定),雇用香港、澳门居民合法入境后在台湾地区非法工作者,
法定刑罚如次:

(一)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国人非法为他人工作)之规者,处六月 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以犯第一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一款;聘雇或留用未经许可或许
可失效之外国人。第二款;以本人名义聘雇外国人他人工作。第三款;未经许可聘雇或留用他
人所申请聘雇之外国人)规者,其聘雇或留用人数为一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
金。

(三)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指派所聘雇之外国人从事申请许可以外之工作)规定
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4、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负担强制
出境所需之费用:

(一)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者。

(三 )雇用之大陆地区人民依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二项;经撤销许可受雇在台湾地区工作
之大陆地区人民,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者,依第十八条规定强制出境。第三项;前项规
定,於中止或终止劳动契约时,适用之。)规定强制出境者。

4、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台湾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负担强制出境及收容
管理之费用:

(一)使香港或澳门居民非法进入台湾地区者。

(二)非法雇用香港或澳门居民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