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斯坦纳著作:群体诉讼法最早产生于哪个国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12:40:33

英国。

集团诉讼,又称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一种诉讼。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
但随着工业革命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工业经济时代,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在各国频频发生,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环境侵权的侵害面具有较大的广泛性,使得民事诉讼主体变得复杂化,受害者人数的往往较多。这样一来,集团诉讼制度由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强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一个新兴热点。表现在:
1群体诉讼方式中,受害人一般只需要登记即可取得原告资格;
2民事判决的效力在运用上具有推及性,即判决对每一个群体诉讼参与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判决对迟后起诉的权利人具有追及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先前的判决或裁定。
由于具有上述特点和优势,运用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大大方便对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并可以更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环境迷民事权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日益加剧,环境侵权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为了方便诉讼及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在提高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效率及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集团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得到了突出和强化,许多环境侵权案件都是通过集团诉讼方式来加以解决的。该制度的广泛运用,已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的又一个重要发展。
参考资料:中华学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