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昆的师傅:从事短波、微波等物理治疗的妇女在孕期是否可调换工作,调离岗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7:38:40
我国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物理治疗的工作环境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检测超标。

据我所知是有的,不过我没找到相关文字,就算是和领导协商,怀孕期间也是可以调离辐射大的岗位的~~宝宝比较重要啊

http://www.moh.gov.cn/public/open.aspx?n_id=7558&seq=按群索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
摘取部分内容,详细的自己浏览网页: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还有:
http://www.moh.gov.cn/public/open.aspx?n_id=12391&seq=按群索引
注意: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