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助理钱盾验证:基金的持续销售费到底是谁交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6:48:52
开放式基金的费用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包括交易时产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这部分费用由投资者直接承担;间接费用是从基金净值中扣除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所规定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运作费等其他费用。

但是现在有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持续销售费”,比如南方现金增利,我现在不能确认是不是属于间接费用,也就是在向投资者公布“7日年化收益”的时候就已经扣除了。

是否有些基金的持续销售费是向投资人收取的?或者正在酝酿向投资人收取?
http://www.chinesetax.com.cn/Article/c80/200407/396128.html

作为客户只需要考虑,你所要交纳的认购费,与赎回费.其他都不是由尊贵的您买单

持续销售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负担,这对目前高昂的销售费用和低迷的基金持续销售而言自然是件好事,但投资者是否接受、费用支出如何监督审计,这是市场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管理人:发行费负担减轻

目前基金的发行份额逐月走低,基金发行再次陷入困难。与此同时,基金发行费用高企,一只新基金的发行动辄要花费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营销费用。这么高的营销成本对于有实力的老基金管理公司来讲都比较吃力,对于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讲更是“无法承受的发行之重”了。因此,基金收费规则方面的创新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新办法第33条的规定也自然受到基金公司的欢迎。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士介绍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第33条借鉴了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引入的12b-1规则,该规则允许基金每年从基金资产中动用一定的费用,以弥补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销售费用。目前,美国12b-1费用最高为基金资产的0.75%左右。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第33条的规定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发行来讲无疑是个重大的利好,一方面,从该条款的推出,可以看出国家为了鼓励基金业的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促使基金业与国际接轨的决心;另一方面,有了这项费用的补充,新基金的发行和基金公司的客户服务等方面无疑均会取得良好的进展。

汉唐澳银的人士对第33条的出台也表示欢迎,并进一步介绍说,目前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推后了基金的发行时间,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在等待第33条具体规定的公布。

持有人:合理性何在?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支付了基金管理费就足够了,没有理由让投资人为基金规模的扩大买单。相反,基金规模扩大的收益是管理人管理费的增加,因此,管理人为后续销售买单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基金持有人为后续销售买单有什么依据呢?如何保证这一费用支出是合理性呢?

基金业内人士的解释是,基金的优势在于规模效应,有规模才能进行投资组合,用投资组合抵御风险,形成合理的风险收益。因此,规模太小的基金对持有人是不利的。也正因为此,基金持有人为了使基金规模保持在合理的低成本的水平上,付出小量费用是值得的。这位人士同时也表示,因为基金规模有一个最佳水平,因此,管理人也不能随便乱提基金销售费用,盲目地做大。应该对费用提取的比例上限、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销售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同风险收益的基金销售费用应该有不同,被动与主动有区别,风险收益不同的基金也应该有区别。

另一个使市场感到疑惑的问题是,目前基金首发费用是最高的,远远高于持续销售的费用;而办法规定,只有后续销售的费用才可以从基金持有人资产中计提,这会不会造成基金公司为了降低发行成本而转移一些费用?

对于第33条的推出,不仅投资者难以理解,基金公司也承认在短期内推出确有困难。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由于市场低迷,众多基金的业绩表现均不理想。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基金专业理财的信心已经大大减弱;基金行业对投资者的教育也还不够深入,此时推出第33条的具体规定肯定是不合时宜的,该人士表示“估计第33条的具体管理办法在短期内不会公布”。

业内人士认为,向投资者收取销售费用是参照的美国12b-1规则,这一规则在美国实施有其合理性,如何使其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生根发芽则需要基金业共同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