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街舞简单帅气独舞:国家对药品出口有什么管理制度和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06:07:11

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 国所 药品制剂和原料药 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 局分别规定 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 证书” ,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 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 ,一律停止其生产。 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GMP 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应 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多次GMP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GMP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