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娜最新演唱会视频:关于不当得利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0:22:30
当受益人是善意的,那么返还现存利益.我对于现存利益不是很明白.书上写的是"现存利益,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现存部分"
那么说"甲在家,突然有人敲门,甲开门后进来2个工人,说来刷墙,甲以为是物业统一安排的,所以就叫2人刷完墙,事后邻居找上门来说刷错了"甲显然获得不当得利,甲也是善意的,那么已经刷完墙的服务和材料已经用完,还算是现存利益吗?还是算书上所说的"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现存利益到底是怎么划分呢? 难道除了因意外原因灭失的外都算可代偿而属于现存利益? 呵呵我表述有点乱~

一,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已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

(1)为受领的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

(2)受领人因为依赖取得的利益为应得利益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

(3)因为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失,

(4)受领人的权益因该利益的取得而消灭或其价值减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损害的发生须受益人主观上无过失,如果因受领人的过失致损害发生的,应由受领人自己负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转嫁于受损人,有违公平原则。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一般包括两种:

1、返还原物:显然本例中被粉刷的油漆是不可能返还原物的。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主观说认为,原物的价额应就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判断,其出卖所得价金无论多少,即为不当得利返还的数额,其高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其低于部分受益人亦不负责。

客观说认为,无论其出卖所得价金多少,受益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均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决定。

一般认为应分别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当受益人主观上为善意时,应采主观说;当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时,则如果所得价金高于市场价格,其高出部分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如果所得价低于市场价格,低于部分应予补偿,这样才比较合理。

三,回到本案例中:

“甲在家,突然有人敲门,甲开门后进来2个工人,说来刷墙,甲以为是物业统一安排的,所以就叫2人刷完墙”说明甲对于刷墙的行为是认可和有获得利益的。

如果刷墙对甲是一种损害,如果粉刷破坏了甲的装修,对甲就没有价值和利益,那么甲是不可能同意让工人刷墙的。

符合现存利益中,(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已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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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由于意外灭失,对于善意不当得利人而言,并没有获得利益。对于该损害受领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话,不能要求善意不当得利人补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一方受有利益与致他人受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对于善意受领人在受领的时候主观上没有过错,又由于意外灭失的话,显然受领人不存在“取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受领人,其恶意才导致意外灭失的话,应当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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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问题非常艰深,很难用日常用语阐释。楼主如果还有不太明白的,可以在发消息询问。对于,非常具体的特殊情况的适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争议。

像楼主的这种例子,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不一定认为是不当得利。理论上也有一定的争议。

比如:在央视今日说法的一个真实案例中,由于楼层错层非常相似,同时房门钥匙居然可以互开,导致一业主甲误装修了另外一个业主乙的房子。

房地产商的房门钥匙的互开率是符合正常的概率,也就是说房地产商和房门的厂商都没有过错。在如此巧合的情况下,就很难说乙一定是不当得利。

因为,乙抗辩说其并不想要甲的装修,对乙而言甲的装修不仅对乙没有利益,而且还让乙支出了拆除甲装修的费用。我们先不讨论事实上乙有可能是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其善意不当得利的利益,如果,真的对乙而言,甲的装修不仅对乙无益,反而有害,那么,如何适用不当得利?

乙甚至可以要求甲承担拆除装修的费用?!

因此,对具体案例而言,要具体分析,楼主的案例中,甲同意了粉刷的行为,说明了甲应当是获利了,否则甲不可能允许粉刷。

在央视的案例中,由于甲无法举证乙明知甲误装修了乙的房子,还故意放任甲装修,因此,法院只能认为乙并不知情,而且,乙还正在缓慢地拆除甲的装修,也说明乙可能不认为这是对乙存在利益的,甚至是有害的,法院无法适用不当得利,要求乙支付装修价款。

在善意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无须返还,所以不讨论是否因为过错或恶意而导致所受利益不存在的。

在恶意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所受利益不存在但仍须返还,所以也不讨论是否非因为过错或恶意而导致所受利益不存在的。

甲是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农历春节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装茅台礼盒一份。甲以为是春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接到乙的来函,称该礼盒为丙的订货,误送甲处,要求甲付款或者退货。甲拒绝退货或者付款,并又开启1瓶,剩下两瓶被小偷偷走,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A.甲应返还5瓶酒的价款
B.甲应返还3瓶酒的价款
C.甲应返还1瓶酒的价款
D.甲不须返还

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