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千嬅林夕黄伟文:赠与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1 22:30:57
看到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时,赠与人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解释只说了只要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后面看到受赠人权利和义务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后面说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只限于具有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其他的无权.
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则所有权转移,那么损害别人的财产就是很显然的侵权行为,所以即使是损坏非社会公益等方面赠与的财产也是侵权,也应该赔偿啊,要不案例中抢劫回自己送给他们人财产又何以能认为是抢劫行为?盗窃自己赠与他人的财产又何以能认定为是盗窃罪? 所以我觉得请求损害赔偿只限于特定的赠与合同是说不同的.到底怎么理解呢?

有学说认为一般赠与也是诺成性民事行为,但是,从现有法律来看,还是认定为实践合同比较合理。特殊的赠与、公证赠与应当认定为诺成性民事行为。

而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等实质上均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因此,合同法对赠与物损害赔偿的区分,应当是在于法律对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上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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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毁损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公益性质赠与。其他情况,受赠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赠与物未进行交付转移的情形,而不是指赠与物已经交付转移的情形。

赠与物在交付转移以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赠与物已经成为被赠与人的财产,被赠与人拥有所有权。这时,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该财产进行损毁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由于一般赠与和公益赠与、公证赠与的性质上的区别,因此,才可以认为一般赠与在未交付之前的损毁,不应当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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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损毁、灭失,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但是,我个人认为正如你所说的,法理上已经交付的赠与物实质上已经是被赠与人的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所以,我认为该法条在法理上应该是指赠与物在赠与交付之前的情形。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希望有法学同仁能够有更好的解释。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