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如歌陈奕迅:车祸后,肇事者逃跑.我做为车主事后才知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22:29:09
事情说来有点长!
1998年,因不能归还潘姓(以后简称潘)的人12万元钱款.价值20多万奥迪被潘强行开走.
事后多年,潘拒不交还奥迪车.
2005年,潘私自变卖奥迪车给王某,并未通知我.而此时车主仍是我.
2006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态严重!!!
车祸后,肇事者王某逃跑.我做为车主事后接到交警通知单!!

由于本人对法律均无了解,
潘某长达8年强行占用我的车子,是否犯了刑法?
请问本人,潘某,肇事者王某各要在上述事件承担何种责任?民事还是刑事?

谢谢!!!
补充:8年前车子潘某开走后,对于车的情况我再无所知。看来该起交通事故我不用负责任了?

另请问,我与潘某之间:欠其12万元钱款,当时价格20多万车子,其强行占用车子8年并变卖。要如何处理?

潘某长达8年强行占用我的车子现在并不是本案的重点了`
而你现在要做的是给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你的车是被潘某恶意抢占为抵债物资的,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你应该有不少亲戚朋友能够证明潘某该行为的。一事归一事`你跟潘某之间只是单纯的债务关系`而潘某跟王某之间的交易也是在不正当手续中交易的` 所以法律是不会追究你的责任的`本案关键是你能够找到相应的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其实你可以找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你反过来还可以追究潘某的`你是车主`你能够提供车辆的合法手续和当时购车发票,税等相关文件证据`你还可以追讨点什么呢``他对你不仁你就对他不义。QQ:335242762

你为什么到现在才求助?
为什么没有报警?

为何???无奈!!!

你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你虽然是车主,但你的车被潘某强行非法抵债,且造事司机不是你。潘某拿你的车抵债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且他有恶意占有的动机。

你欠钱不还在先吖!你怎么说呢!

未过户的车辆出事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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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ffy.com 2005-11-4 21:07:13 作者:刘敏 来源:东方法眼

[案情]
2005年3月30日,王某将其所有的苏NA××号微型客车转让给鲍某,车辆及车款双方交付完毕,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4月4日11时45分左右,鲍某在江苏省宿迁市马陵路无证驾驶苏NA××号微型客车行驶至马陵河康圣旅馆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常行驶的吴某、李某撞伤,被害人李某构成轻伤。案发后,鲍某主动向到场的公安人员投案。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鲍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05年7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鲍某犯交通事故罪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吴某、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
2005年8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王某的车辆转让给鲍某未履行过户手续,原车主王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车主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车辆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它的价格比较昂贵,转让时一般必须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王某将自己的车辆给鲍某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车辆所有权仍然是王某,而鲍某只是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双方签定的买卖协议同租借协议并无两样,所以原车主王某仍应当承但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车主王某不应承担承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风险转移的界线是转移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因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此种情况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而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约定。据此,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仍自交付时发生转移。王某已经将车辆转让给鲍某并交付,所以原车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中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
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言及: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另外,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也对此答复称,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既然车辆所有权已经于交付时转移,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谁负赔偿责任?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车辆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也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车辆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有过错的是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买卖二手车者一定要及时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否则一旦买卖的车辆产生了纠纷时,对买卖双方均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22380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