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节激素分泌失调:房产判决后的交接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12:16:24
现有一住房,经判决,产权归我所有。
原被告双方已经签署了执行结案报告,法院有补充未尽事宜,约定两周后被告从房屋中迁出。而实际上我并没有接收房屋,室内锅炉等物已被拆除(评估报告中已注明的财产)。法院给出的说法是 此案已结,其他事宜不负责。
请问:我是否有权追回上述财产?
评估机构的估价技术报告如下: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勘估物为:砖平结构平房,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南北朝向,呈长方形,建于1993年,已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瓷质砖外墙贴面,木制窗,室内夹板门,瓷质砖地面,六客房一洗漱间一卫生间,室内均已装修,水电、供暖设施齐全,现作为旅店经营。
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要求:
对XXX(被告)房屋进行评估。要求对法院扣押房屋进行估价。

争议是,法院开具委托书中的“房屋”是否包括评估报告中的所列水电、窗门等设施。
另外,室外的渗水井是否包含在“水电设施齐全”的内容内?

该执行案件没有结案;

法院开具委托书中的“房屋”与评估报告所列项目是相同的;

如果该房屋只有渗水井一处水源,则包含在“水电设施齐全”的内容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