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维维唱功:涉台离婚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1 18:14:30
1996年一大陆居民(女方)与一台湾居民在大陆公证结婚,2004年该大陆居民取得台湾身份证并定居台湾。现因感情不和,女方可否在大陆依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并依据何种法律判决。
回答问题时请将答案依据的相关的法律一并给予提供。

6月19日 15:02 1。先决定清楚是否要离婚。如果是男方要离婚,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孩子一岁以内)男方不得提出诉讼。

2。当然,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那么法律并不干涉,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所有问题完全协商一致才可以。换句话说,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女方相对比较主动,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女方不同意,基本上就离不了。

3。从法律上分析一下正常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以楼主所说,婚后双方买了楼房一套,虽然在女方名下,一般理解这还是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共同分割。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子的市场价给另一方补偿。
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带小孩的一方。

4。关于胎儿,目前比较特殊,简单分析如下:
从法律上讲,现在孩子还未出生,女方无法在法律上向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要看女方想如何处理了。如果不想要此子,后面的一切问题就没了。如果想要此子,既然是协议离婚,可以要求男方在适当支付孩子出生前的相关费用,此费用一次性支付或在分割财产时考虑为宜。另外,可以提前约定一下,如果此子生育后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和标准。
按法律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按其收入的二到三成支付抚养费。

当然,基于我上面说的第一条理由,现在离婚,基本上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我上面说的法律规定并非强制,仅供参考,双方协议内容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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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大陆法院起诉,大陆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将使用大陆法律处理。
如果双方户籍均不在大陆,也不在大陆长期居住,在大陆也没有财产等,即案件处理与大陆没有任何关联,则大陆法院将不会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