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l 多语句表值函数:请问,养女的继承权还有遗嘱的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9:56:30
如果一位老人,子女亡故,只有孙儿,还收养了一名养女(入籍了)
是否第一继承人是养女和孙儿
还有其他人可以继承吗?
如果立遗嘱,只给一人,是不是可以呢?

孙儿并不是第一继承人,但由于其父亲已死亡,由其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至于有没有其他继承人,那要看他有没有其他儿子或者女儿了,如果他其他儿子或者女儿有晚辈直系血亲(也是就他的其他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如果没有,那该老人的财产由养女与孙儿共同继承。

如果立遗嘱当然可以指定一个人了。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是啊,法定继承就是养女和孙儿,孙儿是代位继承,但是老人的妻子是否在世呢?如果老人的妻子还为过世的话,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就是说要先拿出老人一半的财产给妻子,然后,剩下的一半,有其妻子,和孙子,和养女继承。
遗嘱继承这块,如果遗嘱时合法订立的那么,只给一个人是有效得,但是要给老人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人留出一定的份额,即使在遗嘱里没有留出,在继承的时候也要留出的。

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老人的子女先于老人死亡,由老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儿代位继承。孙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孙子属于代位继承,既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其他人不可以继承!!!!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只给一人!但是,楼上各位别忘了《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很重要!!!!!!!!!!!!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条是最权威的!!!!!!!!!!!!!!!!以上法条回答很明确

特别提醒专家回答不准确:
2楼回答较好。
法定继承人是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 (见继承法第10条)
如果子女去世,子女的子女取得代位继承权。(晚辈直系血亲)
以你说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人,应该由孙儿和养女共同继承。
如果有遗嘱,当然是遗嘱优先,可以只给一个人。。(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甚至是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这是遗赠)

如果当事人有遗嘱,则不发生法定继承。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一下,更具有大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