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跟范冰冰亲嘴:具体解释一下”相地而衰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05:11:37
不太明白具体实施办法~而且既然大家都去种私田了,公田就没有人种了,那怎么会不分公私都相呢?又没有人种公田

这里的公田就是井田,除此之外的田,都称为私田。
一、《国语•齐语》记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即分别土地质量的好坏,按亩征税。《管子•大匡》:“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尹知章注“案田而税”说:“案知其壤?而税之。”这与韦昭所说的“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的原则是相同的,只是《大匡》的记载规定了征税的具体办法。“相地而衰征”,一方面是废除了西周以来的贡纳制,一方面是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总之是破坏了奴隶制的“井田制”。
在中国奴隶制下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国有亦即王有,那时没有个体土地私有者。大约从西周末开始有了私人开荒的私田,春秋以来随着铁器用于耕作,私人开垦的土地日益增多。原来这是不合法的,对私田实行征税,也就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郭老说:“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才‘初税亩’,是在东迁后一七六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阶级的正式成立。经过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 (《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较鲁国“初税亩”大约早八十多年,而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左传》是鲁国的国史,它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是说鲁国于这一年开始税亩)。
二、管仲在经济方面的改革,首先是着眼于农业税制,调整分配关系,即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比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要早70多年。

管仲的经济改革为什么首先从“相地而衰征”开始呢?这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管仲认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业,必须从农业入手。因为农业在整个古代世界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部门。管仲谙熟强国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视农业的改革。就客观方面来说,管仲为相之前,齐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土地荒芜,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士”。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村社农民集体为国家缴纳劳役税,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这种劳役税制度,受到了生产力发展的强烈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管仲相齐时,大力推行的税赋改革是在“均田分力”基础上的“相地而衰征”。“均田分力”就是把土地经过公开折算后租给农民,使其分户耕种,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效率;“相地而衰征”就是依据土壤的肥瘠征收数额不等的实物农业税,使征税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公平、合理。另外还规定了视年成丰歉而“衰征”的政策,《大匡》规定两年收税一次,丰年收十分之三,中等年收十分之二,下等年收十分之一,荒年不收,待饥荒缓解后再收。因为这次税赋改革顺应时代发展,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不仅使齐国收到了“粟如丘山”之效,也使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瓦解,导致了上层建筑向封建制度转化。

  管仲的经济改革为什么首先从“相地而衰征”开始呢?这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管仲必须从农业入手。因为农业在整个古代世界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部门。管仲谙熟强国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视农业的改革。就客观方面来说,管仲为相之前,齐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土地荒芜,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士”。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村社农民集体为国家缴纳劳役税,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这种劳役税制度,受到了生产力发展的强烈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再加上在公田上是共耕聚种的集体劳动,责任不明,勤惰无别,当然谁也不肯多出力气,而保留着精力与力气去经营私田了。于是,出现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间”的荒凉景象。齐襄公时,国政不修,剥削无度。虽然经济如此不景气,齐襄公却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九妃六嫔,陈妾数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国语·齐语》)。不愿被束缚在土地上遭受残酷剥削的人,便纷纷携儿带女,弃地而去,到城市去谋生,公田制下的摇役地租制度再也维持不下去了,齐国的农业陷入危机之中。面对这个现实,当齐桓公问“伍鄙若何”(如何对待伍鄙之内的人)时,管仲就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对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的结果,使齐国的农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相地而衰征”,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具体讲,“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正如管仲所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晚),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管子·乘马》)这一措施确实很有效。原来的公田基本上已分田到户,由农民来耕种了,国家不用再去监督他们劳动,只要到收获季节“与之分货”就可以了。

  “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国家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应各占一半。如果说,“均地分力”在于“使民知时”,那么,“与之分货”就在于使“民尽力”了。·管仲说得好:“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征)矣二审其分,则民尽力矣”(《管子·乘马》)。

  “与之分货”,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劳役税是劳动者集体以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更谈不上发挥创造性了。由实物税取代劳役税,情形就不大一样了。实物税是一家一户分别缴纳,且税额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多产多得,耕作者为增加产量就会起早贪黑,尽力耕作。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产量不同,所缴纳的租税额也应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这种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桔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即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国家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总之,“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公田是奴隶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