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tleman鸟叔歌词: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押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6:17:11
目前我是一名兼职的英语教师,在与学校签定合同时,合同中注明有以下条款:乙方(被雇佣者)擅自接触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个班的教学任务的500元;2个班教学任务的1000元;3个班1500元,以此类推。(未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

在我认为违约金是违约后支付给另一方的,但从我上班之日开始,学校每个月会从我的工资中扣除100-200元,且以违约金的名目。请问这种扣钱的方式是不是已属于押金的性质了?是否合理合法?

还有目前我接了2个班,按合同所要求,我如果违约那么应该支付给学校1000元的违约金,但是学校不仅扣除了我1000元违约金,而且多扣了我100元。也就是说我手中已经有1100元的违约金单据。而且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几乎学校的老师都比正常的违约金额多扣除了100元;明明知道这种不合理,学校几千个老师,每人多扣除100元那么学校又可以用我们的血汗钱去投资赚更多的钱。请问我们可以以什么名目要回这笔钱?有什么法律依据?我是吉林省人。

PS:一共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扣除的钱能否单做违约金处理,是不是变相的押金?二是多扣的100元违约金(押金)用什么法律依据来要回?如果学校跟我解释那部分钱会在解除合同后自然全数退还给我,那我是否还应该坚持要回? 请律师给予准确回答,谢谢!!

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名目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学校的这种方法其实就是这种情况,我是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会需要帮我们的顾问单位制作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确实需要收取押金的话也会采取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约定,但是,明确告知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的领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你完全可以向学校方主张你的权利。

但是,你可能也会因为个方面的顾忌而在他们解释“那部分钱会在解除合同后自然全数退还给你”后动摇你维权的决心。那么,权力是可以被放弃的,“是否坚持要回”就要看你自己的想法了,但是有一点,要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你要不到那笔钱的话,那你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学校退还的。

希望我的观点对你有用。

2月9日 09:20 1.每个地方,对于违约金的原则规定是不一样的。(例:江苏的标准合同,提前离职,只要提前提出,可不支付违约金)。
2.通常定4年,不会用标准合同,定制合同会有效。
3.要想的是:这四年你能否进步?进步到对于违约金不是太在意!

参考文献:www.OP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