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a吧:简述WTO的涵义与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7:04:20

对不起,我看了一下,的确无法“简述”。还有更详尽的资料:http://www.djz.edu.my/kecheng/shangye/cankao/wto.htm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简介
1. WTO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个回合得多边贸易谈判,最近、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1986年开始,前后长达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创立了WTO。

2. WTO的基本职能

--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3. 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 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5. WTO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1) 落实乌拉圭回合协议内容,继续谈判框架协定

WTO成员除按照已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外,还有43个成员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它们涉及的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7国集团和欧盟同意对465种药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同时,WTO确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农产品、服务贸易两个关键领域进行谈判。迄今为止,通过谈判已达成4个重要的协议: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动协议;②1997年2月15日69国达成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个国家达成减让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协议;④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金融协议,同意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业,它包括95%以上的有关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贸易,该协议将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2) 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62起,两年内受理的贸易争端就相当于原关贸总协定50年受理的贸易争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方作为申诉方的有20起,占32.29%,作为被控方的有24起,占38.7%。而在原关贸总协定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缔约方作为申诉方和被控方总共才占25.6%。

3) 举行高层会议,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解决贸易发展问题

1997年10月,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就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举行高层会议、探讨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和智力建设等问题。9个WTO成员宣布主动改进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市场准入措施,如削减产品进口限制、拓展已有的关税减让表,重点放在纺织品和农产品领域,要大量简化附加条件等等。WTO其他成员也表示要采取相应的行动。

4) 举行部长级会议,解决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的问题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发表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WTO于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本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欢迎申请加入方尽早加入WTO。会议决定在1999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选举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为下届会议主席。《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次会议上,还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对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免税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指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却竭力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

三、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各成员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各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 在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 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 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 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 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世贸组织成员也应根据世贸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 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 增加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 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

四、世贸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 "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 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 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

五、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有:

*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 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得以体现。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
互惠互利是建立WTO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这种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二)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WTO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关贸总协定及WTO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而在WTO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们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WTO机制作保障,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摘自《联合早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