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黑锅的家用煤气单灶:为什么男人在公共场所掏出生直(殖)器算犯法,不能当精神病论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4:38:08
刚看了一篇报导,有个老师在摆姻宴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当场掏出生直(殖)器,结果当犯罪处理.请问:为什么男人在公共场所掏出生直(殖)器算犯法,不能当精神病论处吗?
报道请看http://viewbbs.qianlong.com/00/08/33/89/8338947.html

首先,您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概念,不知道您说的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

  违法≠犯罪
  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切违反《宪法 》、《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制定的其它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对社会都有危害性,依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法了《刑法》以外的法 律法规。一般违法行为分为两种:第一,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交通 管理、工商管理等行为。第二,民事违法行为即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 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如:欠债不还、损害别人名誉等。
  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它是指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触犯了《刑法》,并依法律受刑法处罚的 行为。如:劫车杀人、殴打他人致伤致死等行为。这类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 和社会管理秩序等。因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二)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受处罚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都给社会造成危害,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违法情节不 一样,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所受的处罚也不一样。(1)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采用 责令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2)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有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冻结资金、赔偿损失、停止营业、吊销执照等。(3 )犯罪行为则应是追究 违法者刑事责任,处以刑罚。刑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识到犯罪必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它们 二者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的人如果不能及时的吸取教训,改邪归正,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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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的描述上看来,不构成犯罪(违反刑法且要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肯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身没有精神病,就不可能当精神病论处。法医鉴定后,如果有的话,就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服务员是女的吧?:)
当场剪了!

楼上的朋友所言差矣~现在的老师,没几个精神正常的~

这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如果真的有精神病,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

如果没有精神病,就可能涉嫌犯罪或违法,污辱妇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