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歌的照片壁纸图片:职业道德讲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2: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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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概述

重点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重点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主要特征。

重点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7.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重点四:法律职业责任的种类

法律职业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 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重点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等从事审判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适用的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院行政人员和法警。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时间具有后续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后都应当适用。

(3)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空间具有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法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业外行为。

重点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重点三: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主要有: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4)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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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立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3.避免偏见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3)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4.职业廉正原则。

(1)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3)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重点四: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遵守时限。

(1)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2)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a、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b、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c、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2.勤勉管理。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2)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重点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主要要求

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不滥用法官身份。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2)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2.清正廉洁。

(1)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它利益。

(2)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2.管理个人及家庭经济事务。

(1)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2)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3)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3.不得执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重点六:遵守司法礼仪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尊重他人人格。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a、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b、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2.遵守法庭规则和司法礼仪。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a、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b、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c、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重点七:加强自身修养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这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2.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3.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