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的女人txt叶臣:在农村,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纠纷,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8:34:47
在农村,在大炼钢铁的时候(大约是六十年代),大队拆了我爷爷的三间土房用于炼硝(不知干什么用),
然后我爷爷一家被时任大队支书安排到另外两间房住到现在。这两间房的一间在土改的时候(安排住之前)分给了一叫陈某的父亲,另一间产权有纠纷。
在2003年的时候,陈某的伯伯(其父已死)以陈某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出说这两间房都是他们的,要求归还,并要求房屋租金。
法院调查后确认前述事实,经调解后双方同意:
1、 我向陈某移交现住的两间房(包括有争议的一间)。
2、 陈某放弃其它一切权利。
在2003年12月份的时候下达了调解协议。我也已把爷爷接了出来,把房子交给了陈某。
本月早些时候,陈某的伯伯又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被告是现在的大队支书和我爷爷,告大队支书在其申请有争议的一间房屋的房产证的过程中不与其签字;告我爷爷,要求房屋租金。当地法院已受理了其诉讼请求并发出了传票。

大家给我分析一下,我该怎样走,有什么要准备的,谢谢!!
原告说,前次法院调解同意放弃其它权利是因为没有得到产权,现在得到了产权,所以要求房屋租金

法院第一次作的调解这一次有什么用?陈某得到的产权是基于第一次法院调解的结果,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做?

诉讼时效有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参与。

建议你追加大队-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为第三被告。让村委会解决你和陈的纷争。

第一次的调解的调解书双方已经签字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所以他的第二次诉讼的基础并不牢靠;你可以超过诉讼时效应诉.
第二,你追加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因为当时是大队长代表村里拆了你的房子并给你安排的房子,要求赔偿或者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