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银行在中国的业务:紧急!!!!请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21:33:16
A是某合咨公司的一员,他有1\3的股份.一日,他替公司维修部带顾客的产品(非本公司产品)到市里维修,在带回来时,被人推倒,东西被抢走了.回公司后,他将此事告诉公司,公司觉得这是维修部师傅B某托A某带的,而要求由B某陪,请问这合理吗?到底该谁陪?????????

其实维修部B某从一开始就要求自己带产品去市里维修,但由于公司去市里是开车去的,每次都有业务员和采购员和A某等人一起去,车子根本坐不下那么多人,所以A某就说:那么多人坐不下,我帮你带去就好了。所以B某的维修产品一直都是A某代带的。

到了市里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情忙,所以每次都是大家分头做完事再集合回公司的。而东西丢失时,其他人并没有在场。丢了东西后,*A某并没有报警,只是回公司后告诉公司的人说东西被抢了*。

*(维修的产品所得利润是B某和公司平分的,另外A某也可得到另一半利润的三分之一)(由于顾客要求,公司已经先赔给顾客同样的产品了 )*
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公司认为:维修是B某的事,维修得到的利润B某得一半。另外A某没有获得B某的好处,A某不应该赔,而B某有责任,但还是没有决定下来。
所以我在此想问问各位懂得法律的朋友,这到底由谁负责??? 为什么??

希望各位能尽快帮我解答!!

一、维修物是由犯罪嫌疑人抢劫的,也就是说,是直接由抢劫者造成了维修物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抢劫都进行赔偿。但是,这是以案件侦破及犯罪嫌疑人落网为前提。
  二、A享有三分之一的股份,A带维修物到市里维修,是出于维修工作需要,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因为A是为公司之利益而为之,再者,带维修物到市里维修,并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讨论决定。再者,A带维修物到市里维修时,B没有明确地加以制止或反对,由此可认定为A得到了B的默许。因此,A带维修物到市里维修,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A在实施职务行为中,造成损失的,如果损失不是故意造成的或是因过错造成的,则A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维修物的损失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而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A是故意或因过错而造成抢劫的发生。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A存在过错。
  既然A和行为是职务行为,且在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因A的故意或过错而造成的,因此,对于A在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A赔偿。只能由单位承担损失。
  三、是维修部承担损失,还是公司与维修部共同承担损失。这得看公司与维修部的关系,如果公司对维修部的参股关系,则损失由公司与维修部共同承担,或者在原有的相关合同中规定共提风险,也是由公司与维修部共同承担损失。如果公司没有存在对维修部的参股、投资,而只是纯粹的按比例获利(例如公司以提供技术、铺面等而据此按比例获利),那么,损失只能由维修部自行承担。
  四、本案中,A没有报案,其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维修部可以以A侵占财产为由进行诉讼,要求A赔偿。
  当然,现在A仍可以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