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回弹值换算表:一道很难的法律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3:15:42
问题:日本这样做有无触犯法律?请详细分析一下。

案例:

在本世纪60年代初,日本与当时的联邦德国围绕着汽车转子发动机技术展开了一场科技情报战,日本人以高超的情报窃取技术取得了胜利。
1960年9月,日本方面组成了以公司经理、设计处长、情报调查室主任为首的赴西德考察团。
在西德,他们参观了转子发动机试验室,并试乘了由转子发动机作动力的小轿车。在乘坐这种新型发动机作动力的小轿车。
但是,在双方技术合作的谈判中,两国代表产生了分歧。双方互不让步、相持不下,最后使“技术合作”项目告吹。
在日本人硬软缠下,西德人最后还是以高价卖给了他们一台转子发动机,他们获得了实物情报。
取得转子发动机的样机后,日本方面并未就此罢休,他们还要进一步探秘。为了弄清楚为什么西德方面迟迟不投入批量生产转子发动机这一悬案,日本又以“进修”为名,派出第二个考察团。
当然,这些“进修”的日本人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从德国人的闪烁其辞的回答中窥出了破绽。经明查暗访,加之发挥马克的效能,日本人终于搞清楚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并抢在德国之前研制了转子发动机。

根据相关国际法,巴黎协定还是日内瓦协定对专利知识产权以及商业机密有对应保护条款,但对于本案并不存在可用之处。

作为商业机密,尤其是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主要保护方式为秘密所有人自行保护,同时获得法律上不受非法手段窃取的保护。

本案中德国一方的做法是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过错的,他们应当预见到把实物卖给别人,别人就可以仿造的结果,然而日本人并没有采取偷窃等手段,而是光明正大地得到一台实物,根据其事实可以认为德国一方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日本一方采取的方式也不存在非法窃取的性质,对其后为什么不投入生产这个问题花了钱,这也不构成行贿,因为他们所希望获得的并不是关于产品本身的情报,与产品制造方法被泄露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日本一方获取了产品实物并且仿造成功,甚至申报了专利,那么德国一方将丧失全部的全球市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任何地方进行使用。

唯一可以做的,是根据双方洽谈合作这一事实,找出其中日本没有这类技术的证据,并且对其仿造产品进行技术评估,确认其中的关键技术属于德国,那么可以在相关专利登记部门申请专利无效,然后再自己申报专利。不过如果日本已经在此之前向市场投放了产品,那么他们拥有这一市场上的销售资格,不受德国专利权保护的限制。

这是一个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问题,依据中国的法律当然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了商业秘密,但是60s的国际经济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不能说触犯了何种法律.

国与国之间的问题很难用合法或者不合法来判断,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军事方面进行刺探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如果是公司或个人行为,另当别论。

小布什已经教导我们,谁好打,谁就有理。法律,在这一层次上已经无能为力。

这主要靠关贸总协定调解
当时尚没有国际间的知识产权规定
但是后来改为世贸组织后 知识产权成为第三大支柱
日本的行为就要受到追究了

没有违法啊```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来制约该行为,法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