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捡丝袜内裤: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20:50:35
我和一个学校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见习期一年,违约 金5000元人民币。
1,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随时和解除合同,不知道见习期可以吗?见习期和试用 期到底有什么不同?2,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有什么规定?可不可以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3,我们学校的教师经常在星期六上课,可是给的课时津贴都是平常一样,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至少要付给我们不低于平常150%的津贴报酬,我能不能依此申请学校违约,解除合同呢?

见习期和试用期没有本职的不同;违约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认为过高可以要求适当降低;如果认为学校侵权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仲裁都有时效性的,请尽快处理。

1、见习期和试用期在法律上没有明显不同,都是就劳动者在提供正式劳务之前所约定的一个过渡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法律上并没有就违约金的数额规定一定的比例限制,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要求进行降低;
3、劳动超出劳动法律法规的约定为用工单位提供超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劳动补贴,补贴数额视节休日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