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d kdj boll: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8:02:18
某位进城务商的老板,与执行民警谢某发生车祸,争吵中,老板被打伤,轻微伤一级,医药费900元,老板象谢某要钱,谢某不给,有人告诉老板可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行?

当然可以,只要不是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在谢某上班时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巡逻、调查等,就属于“在执行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然可以,只要不是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在谢某上班时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巡逻、调查等,就属于“在执行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然可以,只要不是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在谢某上班时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巡逻、调查等,就属于“在执行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与执行民警谢某发生车祸”,执行民警是何意思不详细,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做如下分析:
关键是识别该民警是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人身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职务是指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的行为,比如税务机关的征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本案中,如果该民警是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车祸应该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申请国家赔偿和提起侵权之诉对保护的力度没有很大的区别,只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而已。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当然不行了,谢某打人是个人行为,不能让国家赔偿。只有违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才由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