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岸花开的含义:国家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21:30:21
个人住房被法院查封,后解除查封。但执行庭办案人口头说解封,脱了5年也没给房地局的房产档案送达解除查封的裁定。由于他个人的行为,至今该房仍属查封状态。问:该房产95年售价42.5万,现在耽误了我出售,我需怎样打这个国家赔偿的官司?谢谢
法院已经下达了正式的解封裁定书并已送达给我和执行庭办案人。至今5年。办案人应受到什么处罚?
我主要是想搞不执行裁定的办案人,但法院也有监督失察的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
  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第九条 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依法确认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通过以上法条,楼主应该明白了:
  你说的情况属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据履行其送达义务造成你的财产损失,应该先向该法院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本院赔偿.如果他们不承认违法或不肯赔或是不理你,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
  但你对你的财产损失有举证责任,如何证明他们的不送达确定影响了你的销售,具体有多少损失,最好想清楚再去找,因为只有在财产确实有损失且这个损失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赔偿.

口头说解封是没用的,在法律上他还是在查封的状态上,你所做的就是要求法院给你下达正式的解封通知。或者裁定书。有了这样的凭据,你才能提起可能有的国家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