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与制度的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1:11:46
我的一位亲戚甲于2003年10月11日替他人在购货欠款凭证上代签名,并且也在该凭证上签了担保人甲自己的姓名,该凭证上未注明债务人的还款时间,也为注明担保时间。2003年10月20日,债务人通过汇款支付了部分款。2005年11月4日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甲支付剩余款(尚未开庭)。请问:甲是否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对于担保,如果没有约定保证的性质,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为这是欠条,而不是借条。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点不一样。
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中提到:“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时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这一规定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而作的司法解释,但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完全适用于这一情况。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一,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是从被债务人明确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算起)第二,债务人没有明确的确定还款的具体时间,也就没有固定的时效性。完全靠欠款和债权人达成的协议还款。第三,债务人的追诉时效应是欠款人明确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开始计算。如果你亲戚在得知不还款的情况后,在两年的时间内没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情况下,就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是由当事人举证,如果你亲戚能够拿出却是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起诉期,法院是应当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