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a extended mix:残疾人用品的销售有什么规定,国家和浙江省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6:44:29
本人想开一家这样的店,想全方位了解。
主要是营利性质可否,是否属国家专营,或者有没有不便个体经营之处。

1、残疾人用品用具定义:残疾人用品用具又叫残疾人辅助用具是指供残疾人个人使用,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的缺失或障碍的产品和器械。
2、根据残疾人用品用具不同的种类和使用的部位。它们的作用也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代偿功能、辅助生活、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普遍需要借助各类用品用具补偿功能,辅助生活,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用品用具品种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利润低,生产和销售发展缓慢,残疾人普遍生活贫困,无力购买所需的用品用具。
目前,国家省、市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中残联与民政部协商,2004年从”福彩”公益金拿出1.35个亿,采购一批残疾人用品用具,免费赠送给贫困残疾人(主要用于西部)。省用品站从今年也对贫困残疾人购买用品用具垫付补贴,可以少1/3。我市今年把为肢残者装配假肢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100名肢残者免费装配假肢,这些举措将有力推进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发展。

根据我的查阅得以下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地要认真学习,严格审批制度。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将对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实施办法》将残疾人专用品分为两类,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专用品为残疾人直接使用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一所列物品;第二类专用品为适合残疾人操作或为残疾人服务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二所列物品。
三、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进口自用的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批量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残联系统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方可申请免征进口税。
(二)进口单位如果不是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需提供使用单位的名称。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此类专用品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填写“民政部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2、进口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上报,最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具报告,随同“审核表”和“申请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财务部门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3、经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审核同意后,分批汇总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
4、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同意后,通知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
5、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税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将第二联、第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免税验收。
五、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进口单位需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批准设备进口的有关文件和设备使用说明,并详细说明进口的设备适合本企业残疾人操作的理由。
六、福利企业进口的设备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一)进口的设备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操作的一些特殊装置;
(二)进口的设备必须适合进口单位的残疾人操作;
(三)残疾人操作该设备,安全方便,并能减轻残疾职工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
(四)进口的设备或生产线上必须有残疾人上岗。
七、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单位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此前民政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如有不同之处 ,按本通知执行。

文章出处:中国福利企业网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1、残疾人用品用具定义:残疾人用品用具又叫残疾人辅助用具是指供残疾人个人使用,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的缺失或障碍的产品和器械。
2、根据残疾人用品用具不同的种类和使用的部位。它们的作用也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代偿功能、辅助生活、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普遍需要借助各类用品用具补偿功能,辅助生活,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用品用具品种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利润低,生产和销售发展缓慢,残疾人普遍生活贫困,无力购买所需的用品用具。
目前,国家省、市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中残联与民政部协商,2004年从”福彩”公益金拿出1.35个亿,采购一批残疾人用品用具,免费赠送给贫困残疾人(主要用于西部)。省用品站从今年也对贫困残疾人购买用品用具垫付补贴,可以少1/3。我市今年把为肢残者装配假肢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100名肢残者免费装配假肢,这些举措将有力推进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地要认真学习,严格审批制度。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将对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实施办法》将残疾人专用品分为两类,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专用品为残疾人直接使用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一所列物品;第二类专用品为适合残疾人操作或为残疾人服务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二所列物品。
三、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进口自用的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批量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残联系统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方可申请免征进口税。
(二)进口单位如果不是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需提供使用单位的名称。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此类专用品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填写“民政部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2、进口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上报,最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具报告,随同“审核表”和“申请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财务部门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3、经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审核同意后,分批汇总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
4、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同意后,通知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
5、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税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将第二联、第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免税验收。
五、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进口单位需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批准设备进口的有关文件和设备使用说明,并详细说明进口的设备适合本企业残疾人操作的理由。
六、福利企业进口的设备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一)进口的设备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操作的一些特殊装置;
(二)进口的设备必须适合进口单位的残疾人操作;
(三)残疾人操作该设备,安全方便,并能减轻残疾职工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
(四)进口的设备或生产线上必须有残疾人上岗。
七、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单位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此前民政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如有不同之处 ,按本通知执行。

文章出处:中国福利企业网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1、残疾人用品用具定义:残疾人用品用具又叫残疾人辅助用具是指供残疾人个人使用,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的缺失或障碍的产品和器械。
2、根据残疾人用品用具不同的种类和使用的部位。它们的作用也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代偿功能、辅助生活、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普遍需要借助各类用品用具补偿功能,辅助生活,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用品用具品种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利润低,生产和销售发展缓慢,残疾人普遍生活贫困,无力购买所需的用品用具。
目前,国家省、市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中残联与民政部协商,2004年从”福彩”公益金拿出1.35个亿,采购一批残疾人用品用具,免费赠送给贫困残疾人(主要用于西部)。省用品站从今年也对贫困残疾人购买用品用具垫付补贴,可以少1/3。我市今年把为肢残者装配假肢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100名肢残者免费装配假肢,这些举措将有力推进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地要认真学习,严格审批制度。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将对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实施办法》将残疾人专用品分为两类,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专用品为残疾人直接使用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一所列物品;第二类专用品为适合残疾人操作或为残疾人服务的物品,即《实施办法》的附件二所列物品。
三、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进口自用的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批量进口第一类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残联系统进口第二类残疾人专用品,方可申请免征进口税。
(二)进口单位如果不是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需提供使用单位的名称。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此类专用品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填写“民政部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2、进口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上报,最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具报告,随同“审核表”和“申请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财务部门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3、经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审核同意后,分批汇总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
4、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批同意后,通知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
5、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税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将第二联、第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免税验收。
五、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进口单位需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批准设备进口的有关文件和设备使用说明,并详细说明进口的设备适合本企业残疾人操作的理由。
六、福利企业进口的设备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一)进口的设备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操作的一些特殊装置;
(二)进口的设备必须适合进口单位的残疾人操作;
(三)残疾人操作该设备,安全方便,并能减轻残疾职工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
(四)进口的设备或生产线上必须有残疾人上岗。
七、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单位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此前民政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如有不同之处 ,按本通知执行。

文章出处:中国福利企业网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1、残疾人用品用具定义:残疾人用品用具又叫残疾人辅助用具是指供残疾人个人使用,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的缺失或障碍的产品和器械。
2、根据残疾人用品用具不同的种类和使用的部位。它们的作用也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代偿功能、辅助生活、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普遍需要借助各类用品用具补偿功能,辅助生活,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用品用具品种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利润低,生产和销售发展缓慢,残疾人普遍生活贫困,无力购买所需的用品用具。
目前,国家省、市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中残联与民政部协商,2004年从”福彩”公益金拿出1.35个亿,采购一批残疾人用品用具,免费赠送给贫困残疾人(主要用于西部)。省用品站从今年也对贫困残疾人购买用品用具垫付补贴,可以少1/3。我市今年把为肢残者装配假肢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100名肢残者免费装配假肢,这些举措将有力推进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