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mp4j 连接超时原因:子女赡养老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8:11:08
我想问问女儿和儿子应该平均的赡养老人吗?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作为儿子和女儿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例如儿子和女儿的经济能力上的差别、对老人照料所具备的条件上不同等等,在法律的实际操作中,儿子和女儿对老人的赡养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贫困农村地区,则考虑各子女之间耕种老人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赡养费用的承担。
  孝敬老人是我国的光荣传统,大家都应当尽力让老人过好晚年。

从法律上讲只讲两者均有义务,并不强调平均赡养,子女有能力上的差别,有能力者可以多付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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