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窗户的房间怎么装修:咨询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4:00:05
昨天我咨询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个在网络上的法律问题:就是某人在浏览某网页时发现一篇文章挺有意思,他就把这篇文章复制到了自己所在的两个QQ群中(里面都是自己的同学或朋友),只复制了两次,让大家一起欣赏。我想知道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文章作者的著作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跟是否署名作者和出处等相关信息是否有关?是不是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目的就不算违法呢?一位律师在答复中说“这是著作权里的合理使用,没问题”,这位律师的意思是说这种行为是法律中所允许的吗?谢谢!
如果在上面所说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很少内容进行了删除,这样做是否法律允许呢?谢谢!

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