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的部首是什么偏旁:求助: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2:27:14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实践上看,有夫妻一方故意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偷偷借下巨额贷款(当然不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借款,更不会让债权人知道夫妻间关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期满分文不还,或是无力偿还,另一方就要承担所有的债务。可怕!这是明显的欺诈.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应对吗?
P.S.现在婚姻的风险真的是越来越大了,可能让人赤贫,甚至终生背负债务。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策就是: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定要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这么一来虽然对外需要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但事后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求偿。
事实中会有那种心怀恶意的夫妻,但毕竟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法律不可能针对这部分人来制定特别的规定。
毕竟夫妻关系代表的是一种忠诚、信任!
法律调整的是共性的社会问题,特殊的个性问题只能留给政策去调节。

夫妻关系的天生就有忠诚、互相信任、互相扶持、照顾的义务,如果连这都想不开,还是不要结婚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