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什么是公民的住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23:27:24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其中住宅的含义是什么?公民租赁的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算是住宅吗?
警察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该房屋,算是侵犯公民的住宅吗?

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但并非美好的现实,特别是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不动产资源稀缺、经济欠发达的现实条件制约,如何实现住宅权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话题。 从客观上来看,要实现住宅权,不仅需要居民的自我努力和政府的住房扶助,还需要采取法律制度保障措施,即确定住宅权的法律地位、内容、行使和保护,只有这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实现住宅权,使该权利具有真实性。由于居民的自我努力和政府的住房扶助受制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物质因素,没有这种实力的居民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获得合适的住宅,没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政府也不可能为当地居民提供合适的住宅,而这恰恰是中国实现住宅权的现实条件。住宅权的制度保障措施虽然也要受制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因为中国尚不是发达国家就不重视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由于住宅权法律制度的内在机理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共同性,中国立法者只要能够理解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关于住宅权规定的基本精神,认真处理中国低收入阶层的住宅保障问题,通过广泛的制度借鉴和对中国现实的深刻调查、反思,完全可以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住宅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从人权保障角度来说,住宅权既然是人人背得享有的权利,则无论是富有者还是贫穷者,都应该获得住宅权制度的保障。贫穷者在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地位,自己没有能力取得适足的住宅,住宅权对于他们而言主要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即他们以政府作为相对人而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本意义是:社会的低收入者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扶助和保障,以便能够获得住宅,从而使住宅权这个对他们而言是应然的权利转化为实然的权利。对于富有者而言,这一权利基本上是一项民事权利,因为他们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通过买卖、租赁等市场机制来取得住宅,对他们来说,住宅权是实然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也需要充分合理的民事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可以说,只有建立完善的住宅社会保障制度和住宅市场交易制度,才能给居民住宅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给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求和理想追求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通常是比较完善的,在这些国家,解决有关住宅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一般均通过住宅的买卖、租赁、金融、担保、权利界定等详细制度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住宅买卖行为、租赁行为而取得的住宅权,已经有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因此,其有关住宅权制度保障的工作重点,放在社会保障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上面。与这些国家的住宅权保障情况不同的是,中国的住宅权保障制度存在“双缺”:一方面,住宅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欠缺,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以致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领导者发出“高度重视”的呼吁;另一方面,与住宅权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物权法律制度相当不足,比较醒目的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住宅所有权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登记制度等,这也从法律制度方面给居民住宅权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如何填补这个“双缺”,是建立和健全中国住宅权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住宅权制度保障这个中心论题,首先分析了制度保障对于住宅权的意义,强调制度保障对于国家履行相关义务以及保护居民实现住宅权的重要意义。然后,提出了实施住宅权制度保障的基本思路,即在实现机制上要采用社会保障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它们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就是社会保障性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在制度保障内容上要实现对住宅权权利人的物质和精神权益的双重保障,这就把住宅权定位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体。最后,分析了中国制度保障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和民法保障制度的大致构想和初步思路。

公民住宅不容侵犯(法制焦点)

本报记者 毛磊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隐私权的象征
●每个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权承载了更多人文的意义
●公共权力触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隐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
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
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法制健全的社会对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保护的
最高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
和准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东章丘市烟草专卖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
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在一次执行烟草专卖检查
工作中,谷某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从事烟草经营的11户公民
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黄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间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
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宝塔区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家检查。他
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与张某发生冲突。10月21日中午,两名
自称是宝塔分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冲突的案例。私权利
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
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警察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如果我们要避免公共权力对私
人生活空间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释为个人隐私权一
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果
这样一个空间被随意侵入,我们就连非常隐秘的地方都将暴露在警察面前,这
是不合适的。
警察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以合法的手续去追究违法行为,不能
用非法的行为对待违法行为。在进入公民住宅的问题上,第一,主人拒绝的,
不能擅自进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里面正在发生凶杀案,警察要执
行公务,这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第三,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火灾,
家里没有人,无法征得同意,但是情况紧急很可能殃及邻居,这时消防队员可
以破门而入,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等6人一起检查村
民顾某家。在顾某住宅,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检查组成员发现
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
楼阳台,将该线剪断。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取证检查完
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等6人告上法
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后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
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
无罪。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行政执
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需要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
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他说,首先,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
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
进行检查。其次,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电
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
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议,如果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
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人空间渴望不受骚扰
在家中,亲戚朋友之间打牌搓麻将,带了点“彩头”,警察就可以进门抓
赌;在宾馆,两个男女单独在一起,如果没有《结婚证》,就有卖淫嫖娼之嫌,
就能被“请”进警局,交待问题……执法人员找个理由就能闯入私人的住宅或
其他生活空间,公民还有何隐私可言?许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惧。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间?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指出,如果说有谁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
的私人空间,那一定是国家公权。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
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
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
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司法重在证据,事先没有获得相关
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仅凭“形迹可疑”的主观臆断和“
我是警察”的权威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
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
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无权赋
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
公民住宅的客房。

《人民日报》〔20030730 №n〕

“住宅”不仅仅指公民自身的永久性家居房屋,还应包括公民的其他临时住所。旅客以预付押金方式租住宾馆客房,这一临时居所必须成为不受侵犯的对象,否则,公民住宅权以及相关的财产权、人身权就不能充分得到法律的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