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宫六姓王府哪六位:请教法律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0 07:50:20
请问 黑社会性质的概念是什么?
对参与黑社会活动的处罚又是什么?
找了很多地方都没有明确的概念
对于这种集团的处罚是什么样的?例如什么样情况可以构成没收家产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全国人大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界定 】

  2002-4-25 8:23:00发布 (已有 155 人浏览) 来源: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对目前议论纷纷的“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问题作出界定。“有无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将不再作为区分“黑社会”和一般犯罪集团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法律解释的要求。

  胡康生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鉴此,草案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显著特征:
有固定的组织成员,有严格的等级关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包括非法和合法),从事的大多与组织卖淫,毒品犯罪,走私,枪支弹药的买卖等活动,有的小帮派主要是从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杀人,强奸等活动。还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腐化国家干部,当成自己的保护伞。这些都不是必要特征,的确没有明确的概念。
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从事了某一具体犯罪,还要按照数罪并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