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之女配来袭贴吧:请问那个读商法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个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07:55:52
有一个案例分析需要法学的朋友帮助,很感谢!

案情:
1985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进口东芝牌空调机300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当年6月底交货1500台,7月底交货1500台。后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接受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一批1496台空调空调机(另4台样机已空运),于6月30日签发了WO15CO90号托运提单,而实际装船日期为同年7月1日。货到福建宁德公司提货后,进行了销售。
7月22日、23日,日欧公司在日本横滨码头收取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WO15CO97号联运提单(下称“97号提单”),列明日欧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85年7月25日”。宁德公司在7月27日接到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第二批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7号提单”到福州港提货,但未提到。货物为何逾期运到?原因在于日欧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大仓山”轮(属福建省轮船公司)是在1985年6月16日离开福州港,7月1日在横滨大黑码头装了第一批货物,7月7日返回福州港时遇上第7号台风,在横滨避风1天,以致逾期到达。至8月13日卸货完毕,8月14日又开航横滨。第二批货物天8月20日才装上“大仓山”轮,比“97号提单”签发日晚了20多天。“大仓山”轮船东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的代理商日立物流式会社签发“大仓山”轮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8月21日。这时又遇上第11号参见,“大仓山”轮又在横滨避风2天,直到8月28日才抵达福州马尾港卸货。
综上可见,日欧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同时卖方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已将“97号提单”作为即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即已装船提单),向银行收取了宁德公司所支付的全部货款。
宁德公司在收到第二批货物已付运的电传后,于7月27日将“97号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以每台售价人民币2000元与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0日前。如逾期交货,宁德公司要承担货款总值的20%违约金,且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以上原因宁德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依约解除合同。
此后,宁德公司从1985年9月至1986年底,曾与国内7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联系销售此批空调机,均因错过旺销季节售价猛跌而未能成交。直到1986年12月才以每台1700港元复出口香港。在此期间,货物一直存放在日欧公司的集装箱内。
纠纷发生后,宁德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日欧公司赔偿货款和货款利息损失计4846万余日元,营业损失计人民75万元,须支付给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0万元以及差旅费等人民币6.7万元。日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宁德国公司赔偿租箱费和搬运费1.5万余美元。因案件处理结果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有法律利害关系,该公司被依法列为本案诉讼第三人。
1.WO15GO97号提单的法律性质。2.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WO15GO97号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货款及利息损失。3.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原审第三人违约金。4.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所须支付原审第三人的违约金。5.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的营业利润及其利息损失。6.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集装箱租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