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s无限钻石:谁用过电视购物的眼胶,李若彤做的广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1 19:56:43
我在电视上看到一款安必信的眼胶,说是什么眼袋,皱纹,黑眼圈一切眼部问题马上解决。广告做的很神奇。价钱也不贵,现在是88元。要是这样的价格能马上解决一切眼部问题那真的很划算。就是不知道是真的假的,有没有人用过,真的像广告里说的那样吗?就算是不能马上好起来,起码能缓解也是好的。用过的朋友来些建议吧。

假的

  7年前广告遭“移花接木”

  李若彤遭侵权
  怒起状告广告商

  文 /记者 陆垚

  1999年接拍的代言电视广告,时隔7年后被“移花接木”,成为另外一支“全新”广告,每天在荧屏上大张旗鼓地播放……
  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被李若彤撞上。
  经1个多月时间协商不成,李若彤决定于近曰正式起诉侵权广告商。

  旧广告遭排列组合

  今年2月底的某一天下午14点45分,李若彤的经纪人邓小姐无意间在陕西卫视看到由“安必信”家庭购物节目播出“魅眼水晶”广告,画面似曾相识,“这个模特长得真像李若彤啊!”
  下午15点整,天津卫视也播放了该广告。邓小姐再定睛一看,发现其中蹊跷,“我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年与安必信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代言‘内衣消毒机’时所拍摄的电视广告。”她赶紧翻出尘封多年的广告片,一一对应,顿时目瞪口呆。
  7年前的广告镜头,经过重新排列组合,夹塞进了近15分钟的“新广告”。“经过数码修改,剪辑处理,李若彤手里的产品变了,镜头的前后顺序打乱了,台词经过了重新配音连嘴型都不对,更可气的是,因为‘魅眼水晶’是一款消除皱纹的产品,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还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围无端添加了许多皱纹,用来和使用产品过后的‘神效’形成强烈对比。”
  记者分别观看了1999年“内衣消毒机”和2006年“魅眼水晶”两则广告,和邓小姐的描述相符。

  近1个月协商未果

  邓小姐随即致电该节目的负责人黄先生,要求立即停播所有冒李若彤之名的“拼贴”广告。对方承认过失,却以“我们找不到你们啊,所以想先播放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说”为由,拒绝停播,甚至提出,“我们能否签个协议,我方提供一些赔偿,让广告继续播下去?”
  邓小姐坚决不同意:“这根本不是钱不钱的问题!作为明星,我们每选择代言一项产品,总会先试用该产品,自己认可了才能推荐给消费者。李若彤在根本不知情的前提下,‘代言’了所谓的‘魅眼水晶’,这不是欺骗消费者么?赔偿事小,对消费者的欺骗是钱能够弥补的吗?”
  3月初至4月底,双方经历了长达1个多月的“拉锯战”沟通,对方迟迟不停播广告,相反强调:“希望重拍一支广告和解,就算是‘魅眼水晶’的代言人了。”
  邓小姐表示:“这个太可笑了,好比你偷了我的东西,非要我再给你一样东西,才能赎回前一样。而且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们还出言不逊,‘李若彤现在又没什么名气!’我倒想问了,既然她没有名气,你们为什么还要盗用她的形象呢?”

  “魅眼水晶”:不知道!不好讲!

  在1个多月的协商中,该节目不顾邓小姐的一再要求,广告仍然“准点”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顾问,上海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的黄晨律师指出:“该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若彤小姐的严重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告法》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记者随即联系了黄先生,对方以:“不知道,我不接受电话采访,我也没证实你是谁,你不觉得电话里面问这些问题太唐突了么?这是我们企业的广告,我不认识你,没有义务告诉你,我有权利保持沉默。”掐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该节目负责媒介的杨小姐:“我们和李若彤原来就有过合作,并且合作得很愉快。我们有新的产品‘魅眼水晶’,就想再请她代言,目前正在洽谈中。”

  作者: 狂爱沈蓉雪鹰 2006-5-4 11:0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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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号召】支持李若彤告到底!社会需要诚信!【支持者请签个名】
  记者问:“‘魅眼水晶’仍旧在洽谈,并未谈妥?”“是的。”杨小姐确认“那怎么可以先播广告呢?播之前李若彤知道么?”记者追问。“你就别问这么仔细了,没法说。明星代言这种事,谈得好就没问题,谈不好就会有。”
  当记者质疑,“魅眼水晶”和“内衣消毒机”的广告有颇多“相似”之处时,她很警觉地反问:“你怎么看过1999年的广告?那个广告的事,我不太好讲,你还是问黄总吧。”随即也挂断了电话。

  刘嘉玲 蒋雯丽 也受累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键入“安必信”,找到如下两个网页:
  网站首页,刘嘉玲笑魇如花,形象右侧,配以手写体的“相信我,你也做得到。”以及刘嘉玲的签名;
  网站“企业介绍”页,有“公司先后聘请陈红、瞿颖、蒋雯丽、刘嘉玲等影视巨星为安必信品牌代言,更增加了安必信品牌知名和美誉度”等字样。刘嘉玲和蒋雯丽的形象分别衬在了“美体仪”、“瘦身小博士”的产品介绍旁边。记者随后分别致电刘嘉玲内地经纪人陈小姐和蒋雯丽经纪人常女士。
  陈小姐表示,刘嘉玲的确担当过该产品的广告代言人,但是合约到2003年底就已经到期。在2005年9、10月的某一天,陈小姐在逛商场时,发现刘嘉玲的代言广告依然在播放,随即联系该品牌,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对方允诺没有问题。可1月之后,同一地点,广告还未撤下。直至向对方发去了律师函,才得以“根绝”。
  而常女士则不愿多谈这个话题,但据资料显示,蒋雯丽的广告代言,应该在2000年左右,也已到期。
  李若彤原来不是“偶然”现象。
  记者访问了一些在明星广告圈多年的专业人士,他们分析道:“过期广告继续播放,或‘移花接木’其实屡见不鲜。你想想啊,品牌请明星代言得花多少钱?请不起怎么办?先播了再说,没被捉住,是运气;万一被捉住了,最多打官司,又能赔多少钱呢?和直接请明星比比,实在便宜多了。”

  明星广告侵权不是一个两个……

  刘德华
  2004年1月,刘德华在内地的代理公司发现,广州某公司擅自在销售印有华仔头像的化妆洗涤用品。华仔委托律师两度发出律师信,要求该公司停止所有有关盗用肖像权的行为。3月,刘德华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赵本山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某品牌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还免费赠送其小品精选VCD。赵本山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确实侵犯了其肖像权,但是认为索赔300万数额太高,酌情判赔7万元精神损失费。

  赵忠祥
  2004年8月,受到某药品广告欺骗的患者纷纷向主管部门投诉,将怒火投向以主持人身份在广告中出现的赵忠祥。浑然不知情的赵忠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坚决制止其侵权行为。经过艰难的口水仗,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张柏芝
  2005年9月,张柏芝在无锡发现并购买了包装上擅自使用她肖像的3种产品,随即起诉了生产厂商,指控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这是迄今国内赔偿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张柏芝胜诉且获赔100万元。

  截稿消息 侵权镜头已“消失”

  4月24曰,李若彤经纪人及律师飞往北京,就“魅眼水晶”一事,与对方进行最后一次协商。
  对方愿意赔偿,但是坚持希望广告能继续播出。
  与此同时,李若彤代言同类商品的厂家看到“魅眼水晶”后,质问她究竟是怎么回事?因为同类商品是有相互排斥性的,简单说来,一位明星在同一领域,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代言一样商品。
  李若彤忍无可忍,决定委托黄晨律师,将于近期正式起诉该品牌:“许多朋友对我说,算了别告了,就算赢了,赔偿也未必够付你打官司花的钱。但我觉得,这是对我自己的负责,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诚信,更是对那些诚实守信商人负责。这场官司,我要打到底!不打就会姑息那些不诚实的商人,使他们从违法中尝到甜头,今后还肯花代价去做诚实守信的事?赔款捐给慈善事业,我也愿意!”
  记者观察到,自4月27曰起,“魅眼水晶”中涉及李若彤的所有镜头已经“消失”。

  建议大家以后不要买这个公司的产品啥都能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