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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14:44:48
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4时许,刘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刘某开始不允许,经赵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刘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刘某一看,急忙下水救人,但已寻找不到赵某,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
问:刘某应否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此事是否为以外事件?
怎么定性刘某的责任

答:刘某对赵某的死亡应负刑事责任。
首先,分析一下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属于以正常思维分析不能预见、也不能防范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故意也不放任的态度。
过失致人死亡分为: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或称“非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没有预见行为的结果,不是根据现实情况和其自身情况无法预见,而是本该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能够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某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轻信借助某些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
这两种过失比较难分,不过处理的多了,就会有感觉。
其次,本案中,刘某肯定是过失致人死亡。
1、刘某对赵某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义务,但他没有尽到责任;
2、刘某对赵某的死亡是非故意也非放任的,这一点从赵某出事后刘某积极救助可以说明。
3、刘某在赵某带着救生圈下水时,对赵某不会游泳这一事实清楚,对救生圈可能脱落这一可能也绝对可以预见,但他轻信,赵某带救生圈下水就不会出事,救生圈应该不会脱落。

预见赵某因不会游泳、救生圈可能脱落会出事这个结果,刘某可以毫无疏忽的预见到,但却认为可以避免。加上,他对赵某出事这一结果没有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放任。
所以,个人认为他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应该负责,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
意外事件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因素。不是意外
刘带外甥是临时监护人,需要尽到注意义务,但是他的行为显然是应该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失行为造成,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