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热水器60k10:请问这样是不是劳动权益受到侵犯?请大家帮帮看看!!急,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0:25:34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试用半个多月了,由于一些原因,现在不做了,他想向公司要回这半个多月应有的报酬,但是公司拒绝,说在他们公司试用觉得不合适的话都没有工资拿,并且还说了让人听了不舒服的话,但是当初我朋友进那家公司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向他说起试用不合适的话没有工资拿,我想问的就是公司那样做合理吗?是不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今天我朋友去劳动局投诉了那家公司,劳动局让双方先协商,跑了几趟,还是没协商好,最可恶的就是,他们不按试用期的工资算,按苏州最低保障算,那样也就算了,那公司计算每天的工资数不除以实际工作的天数,却按除以31天算,也就是一整个月的天数,这样根本就是不合理的,他们也不承认,最后应得的工资还是没给,可恨的是那老板明明在公司,却不见我的朋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老板,员工的工资都赖帐。
我想问下劳动法有没有关于试用期内员工应得工资数目的规定?现在我那朋友到底该怎么办啊?为什么那样的公司却一点天理都没有???

肯定不合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获得报酬权。
劳动法: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不支付报酬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即使工作一天公司也应依法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你朋友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的朋友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