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装置基础:中国国藉法定居一词的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7:03:06
具法律效力的
那些行为才能满足”定居”的法律要求,经商,探亲,工作许可,逾期逗留......?
再者,港澳特区容许保留外国护照作旅行证件,那又怎么样呢?

1、户籍地
2、户口迁出后,未办理迁入的。1年内,为原户籍地,超过一年就是经常居住地。
3、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有时候会不一致,表现为多住所。此时一般按时间来算,但也有按照最后居住地的。
一般纠纷方面都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处理
4、我国不承认多重国籍。所以如果根据定居国取得了多重国籍,我国只承认最后一个取得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皆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

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