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select case: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18:23:48
前天晚上我胃子处疼痛了几小时后,去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检查,打了B超.最后确诊为胆结石.上午十点多输完液离开医院时,医院把我买的病历表本本和B超图收了,说医院要存档,但是我在单位请病假必须得出示病历本.所以我要求医院返还.院方不同意返还,说可以重新买一本病历表让医生填起.

这种事我还是在医院第一次遇到,患者必须得买两份病历表,而且照的B超片也不能带走.

请问院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做为消费者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获取自己的病历表和B超片?

我没什么分了.所以只能贡献10分给大家了
还有就是他们的收费很蹊跷,不打药价明细以及用量,只给消费者打一张单上面写的是”治疗费”167元,”床位费”47元(输液时的床位费),还有什么”其它费用”(无明细),”B超费”,总共合计346元.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他们到底给我输了些什么药,我只记得有个大瓶子是葡萄糖...

一般来讲,普通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包括急诊留观)必须由医院保管(从就诊之日起,不少于20年)。如果是需要请病假的,医生会给患者开据“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息时间。在单位请病假应以此“诊断书”为依据,不知道为什么你所在的单位还要病历。如果非要不可的话,医院给重新写一份是不合适的,因为那不是原始记录,应该去就诊医院的病案室,找出原始病历,复印一份,并加盖专用章。如果你要求,医院是不应该拒绝的,但病历不能拿走复印,只能在医院病案室复印,而且所需费用由患者承担(物价有明文规定)。B超片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应当归入病历存档。
另外明细的问题,检查和治疗项目单价超过200元的必须出具明细,未超过200元的可不出具明显。药品一般按中西药两大类各计总价,是否要出具明细要看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必须有明细那就必须有,如果没规定,那就可出可不出了,医院也就不违规。
想知道自己用的什么药,病历上都有记载,可以复印,而且如果你是公费或医保的患者,医生应该用相应抬头的处方,并给你底方。
最后,在非赢利性(公立)医院就诊的患者是不是“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界是有很大争议的,现在最高法院还没有给出最终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定论,所以无法套用“消法”。

应该不合法吧???

告他

你如果要告他就得有这些东西否则是告不倒的,但你可以去找他们理论,就是问你会打架吗?如果会就去找他先找大夫问他这些都是什么,他们自然会让你找院长,你的钱有可能要回来,但是肯定告不倒的,一般这种情况最多是不打发你了事。你可以象中央二套飓风行动告他这比其它的都要管用。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