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x中国拟人r18:企业要解除合同并拒付赔偿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9:46:50
陆某(男,45岁)从1979年到阳明机械厂工作,迄今已有20年。1997年陆某患骨髓炎,经治疗2 年末见好转。1999年4 月医疗期满时,陆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阳明机械厂给他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陆某仍然不能胜任。阳明机械厂遂解除了与陆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陆某任何待遇。陆某认为,阳明机械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遂申诉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此案?说明其劳动法依据
陆某(男,45岁)从1979年到阳明机械厂工作,迄今已有20年,不知道他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的待遇呢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陆先生在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陆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陆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仲裁诉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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