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茶水柜图片:这个案子怎么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2:55:45
某大学中,学生常将水壶放在水房门口,下课后打水回宿舍。某日,甲某将水壶放在水房门口,下课后发现水壶丢失,故气恼。翌日,置一满水水壶于水房门口,并投入鼠药一包。数小时后,水壶丢失,翌日,乙某中鼠药之毒身亡。经查证,系甲某之壶,甲某之水,甲某之药,因乙某偷水故身亡。
若甲某在水壶上醒目标注“头此水壶者后果自负”,又如何?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偷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鉴于诸多朋友认为甲某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要为客体方面的差异。故意杀人需要有明确的客体,如杀害丙,需要甲某明知为丙偷水,下毒杀害。而甲并不知道为丙,故杀人罪不成立。

  甲贴告示只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当然家不一定被判处死刑。

甲某有罪!就算有谁拿错他的,向老师或同学求助就可以了,也犯不着放老鼠药。就算要放,放些盐咸饱他就可以了。
就算贴了告示,出了事甲某还是要负责,毕竟老鼠药是他放的,是别人放的还说得过去。

投毒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将毒水放置在公共场所,不加以看管,任由别人拿走。属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以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虽标明“偷此水壶者后果自负”,也因为其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犯罪了。即使说明内装有毒有害物质,也应预见到毒水会致命,偷水壶者或许会以为是吓人的话,投毒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命案已经发生,犯罪者肯定是要被判重刑的。估计是无期徒刑,或许可以轻一点点,就看投毒者的善后表现了。

人应该宽宏大量,甲是杀人犯,乙是盗窃犯。

不懂的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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