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6770能玩什么游戏:这个怎么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05:18:22
女性非常重视自己的XX,那男的呢!

对于男性强奸女性这个概念好理解

但是以下我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算:
性欲对于任何男女来说,都有,只是表现以及冲动方式或者受环境影响,和个人控制能力,等因素

比如:一个女的,欲望来了,已经将其一男设法捆绑(已被脱光,姿势为躺下的姿势),然后刺激此男下身,使其达到兴奋,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这种情况,在13亿人口里,微乎其微,但不是没有,男人有不知廉耻的,女的也会有

那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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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3楼和4楼的回答
我想知道,如果真的发生在成年男子身上,在中国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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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这种行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也不能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

所谓强奸,学理上的解释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讲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而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现代刑法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既“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也派生出“禁止类推适用”等原则。从上述条文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强奸罪也好,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罢,其侵害的对象都仅限于妇女;“妇女”一词,其定义是被严格限定的,无论如何男子都不会被归于“妇女”的范畴。所以,对男子的性侵害,不能参照刑法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

我国79年刑法是允许类推适用的,其典型的用语就是“参照……”,这与现行刑法的理念相去甚远;刑法不仅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应该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有保护法益的一面,也有保障人权的一面;如果允许类推,不将犯罪与刑罚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对于人权的保障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破坏。也正是如此,在97年修订新刑法的时候,我国确立了“罪刑法定”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将类推排除在了刑法之外;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女子对男子的性侵害,属于是极个别、偶然的,单独立法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
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讲,女子一般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有在共犯的场合,她可以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上来;我国司法实践上也有过女子强奸男子的,但都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被认定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有过类似的案子,时间比较早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找找看。)

当然,从目前社会的发展来看,尤其是从女权主义者一贯高喊的“男女平等”原则来看,学界对与女子性侵犯男子一事的刑事立法上也有争议,有人也呼吁要将“男子的性羞耻”纳入到刑法的保护领域里来。但这目前只是学界的争议,现行刑法还没有立法例。

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当然如果那男的是未成年的小男孩可以构成猥亵罪!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会按照侮辱罪来判。

也算强奸啊,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这种事确实会有,但是为极少.还有点不可能.不过按你说的也叫强奸.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