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真正的丝足会所:懂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5:07:38
是这样的,我遇到一个问题.我有个亲戚是电力公司的,他们公司评职称,有项考试要求就是爬电杆,他自己过了,但是别人爬不过,就请他帮忙,于是他就去帮另外一个人考试,但他不小心就摔下来了,我想问他这个算不算工伤.考试是公司安排的,监考官也知道他是帮别人考,并没有制止,还有就是考试的环境没有达到要求,是夜里并且下着雨..

这是<工伤认定>,你看一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分析: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应当双方都有责任.因为他违背了操作规程,所造成伤害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在他自己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内造成的,根据规定,不能算是工伤.另外,他所在的公司也应当负责任,因为本身监考方发现了不是本人参加考试,监考方应当及时制止,可是没有制止,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也同时说明监考方提供的保护措施不够,因为是考试,不是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也属于违章操作.

  个人见解,有不明白可以与我联系QQ280742727

算的。。

呵呵,你看雷锋是不是算工伤拉!!

《劳动保护法》是这样认定工伤的:只要是公司员工,在上班前,(有公司作息时间表为证),从离开自己家门(包括在路上)到下班后(包括路上)进自己家门前,所有的伤害,都是工伤。
你尽快让亲戚到公司交协,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去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