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军将领:一个有意思的案子,请大家帮忙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4:14:15
1994年甲与乙各出资50%开办了A贸易公司,由甲担任公司经理,乙担任副经理,期间,甲乙二人由于业务上意见不合,遂将公司分为两个小组,并分别担任小组的负责人,同时,还刻了两枚公司公章,内容分别是“A公司(1)”与“A公司(2)”,甲持后者,乙持前者。
后来,甲在公司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瞒着乙,用自己所持的公司公章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将公司注销。而乙尚不知情,在这之后,仍然以A公司副经理的名义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当合同标的物交付后,B公司发现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遂到A公司所在地找乙协商解决此事,但到A公司所在地后,发现A公司早已注销,B公司负责人认为乙存在诈骗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将乙刑拘,但经过二天的侦察,发现乙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而且乙的弟弟在这期间主动通过公安部门向B公司给付了20万元的“赔偿”,于是公安机关将此案撤案,并将乙释放。但B公司表示,除了得到的20万元赔偿,自己尚有5万元的损失没有追回。几天后,B公司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口头通知:案件已经移交当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并要求B公司立即向该庭提出民事诉讼,于是B公司将乙作为被告推上法庭,提出剩余的5万元损失的赔偿请求。
乙认为自己是自然人,只是A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代表,而和B公司签定合同是A公司法人,自己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认为自己的弟弟作为赔偿所出的20万元是弟弟的个人财产,他弟弟本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此合同负责,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返还。

1、在这个民事与刑事案件中,甲、乙、A公司、B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2、公安部门的做法在我国民诉法、刑诉法及行政诉讼法上都找不到相关规定,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3、该案件如何判决?4、在庭审期间,B公司提出2份公安部门在侦察过程中的材料作为部分证据,而已经撤案的刑事案件中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做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大家就此案还有什么高见,也欢迎发表!
一楼的朋友您好!这个问题的有意思之处您可能没有仔细研究.1、注意1994年没有公司法,所以甲完全有可能凭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资格注销公司。2、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移送案卷没有法律依据;3、A公司已经注销,怎么继续履行合同?再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是标的物的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矛盾。
还有,乙提出返还弟弟的20万元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公司肯定已经注销了。理论上甲的行为造成公司注销的结果应该是无效,这类法律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要经公司股东开股东会决议后才能决定。乙的行为应该并不触及刑法,他明显是善意的签订合同。至于效力,应该是有效的,但乙要申请公司登记机关撤消注销登记。2、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无问题,当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抵触时,可以参照高院的解释和函。这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应该撤案。3、该案判A、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4、不应作为民事证据,证据来源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