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and out 手法教学:中国为何不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23:43:24

在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中是否保留死刑,始终都是法学界及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死刑的存在与否并不能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唯一标准。死刑的存在本身当然得具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追求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才是完善死刑制度的根本所在,这样,注重对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1、死刑存废争论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一直以来,死刑都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未受到质疑。直到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中,贝氏对死刑的依据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由此引发了一次大的争论。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死刑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2这一争论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至哲学等学科领域。
2、我国所持基本观点及原因
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这是因为: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讲,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历史与现实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废除死刑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从现实的角度讲,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重,犯罪呈现国际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势,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二、废除死刑意味着削弱罪犯为罪孽所付出的代价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对是否取消死刑有许多争论。最近,司法部副部长张军认为,可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逐渐减少死刑;他还认为,在关押多年后,比如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这是一种积极稳妥的好策 略,我很赞同。不过,关于“犯罪激情”这个理由却有点疑问。“犯罪激情”没有了,当然就对社会无害了,可是罪孽就因此勾销了吗?

如果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似乎可以说,只要有合理的方法控制住犯罪率就可以了,因此,死有余辜的罪犯只要没有了“犯罪激情”,不再危害社会,就完事了。这多少暗示说,未来是重要的,历史则无所谓。但法律不仅是法律,还是一个生活事实,还需要进一步从生活的角度去分析。仅仅为法律而法律,人们不会满意。在生活事实中,人们要追究历史责任,假如历史可以不被计算在内,一个社会必定是对坏人更加有利的社会。显然,假如过去做坏事总可以被宽恕,而做坏事能够占更多便宜,选择做坏人比做好人就更容易获得成功。人们所以要追究既往,道理就在这里。

所以,要剥夺罪犯的多种权利,至少有两个缺一不可的理由:不再能够危害社会,为罪孽付出代价。不能随便删掉其中一条。西方法律正在逐渐削弱第二个理由,这是非常危险的,削弱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坏的社会。

取消死刑是删除第二个理由的典型危险动作。

许多人担心取消死刑就使法律失去真正的威慑。不过,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被既定思路僵住了,就好像只能争论要还是不要死刑,如此拘泥恐怕会忘记问题的本质。其实,死刑只是个表面问题,它似乎表示“极端惩罚”或者“人最怕的惩罚”,可人们最怕的真是死刑吗?恐怕未必。数年前,我曾与法国著名现象学哲学家利科争论死刑问题,我当时提出,为了避免卷入关于生命权这个过于敏感而又一时说不清的问题的争论,我支持取消死刑;但是要求另一种极端惩罚,即一种剥夺各种生活乐趣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这样就可以发现死刑并非根本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是否需要一种让人觉得犯罪可能带来得不偿失结果的惩罚。后来,利科说这个建议使他失眠,因为他没有想过这个“生不如死”的问题。

极端惩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必须能够保证使犯罪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否则,犯罪就会变成一个追求利益的优选策略。或者说惩罚不能弱于犯罪。考虑到人道主义问题,剥夺生命的惩罚可以被代替为剥夺生活的惩罚。生命与生活是两个概念,如果不应该以剥夺生命作为惩罚,就必须以剥夺生活作为惩罚。否则,拿什么去平民愤?可以说,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一种终结生活的惩罚是必需的。

现在,西方流行的人权理论是偏袒坏人的理论。如果坏人的人权必须无条件得到保护,好人受损的人权如何才能得到弥补呢?假如仅仅为了让继续犯罪成为不可能而把罪犯关起来,但是他仍然能够有生活,有各种娱乐、有良好设施(比穷人甚至一般人的条件还好)、可以买好吃的、可以结婚、可以性交、可以探亲、可以假释、可以创造各种条件很快出狱,惩罚就根本不存在了。法律自己也要合法,法律要合的那个“法”就是公正,能够表达公正的法律才有合法性。

显然,我们不能忘记法律的元逻辑是公正,而不是宽恕和同情或人道主义。

经济犯罪被处死刑恐怕是不合理的,谋财的后果不能与害命的后果等同。否则,法律不能自圆其说。而且,虽然经济犯罪是一种获得利益的不公正行为,可社会中还有许多同样不公正的获利行为,区别仅仅在于,贪污被法律定义为错误。在不同的法律中对各种事情有不同的定义,比如说以前就曾把剥削定义成犯罪。把什么东西定义为有理的还是无理的,这有时代要求,关键是法律必须自圆其说,不能随便把非常可疑的观念当成依据。例如西方的人权观念,就在理论逻辑上漏洞颇多,不能随便就当成新宗教。(作者:中国社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这不是几句话能说清楚的,“国情”决定的。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死刑的废除是必要的。
但是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口号同时,我们必须先考虑和正视中国的现状。目前中国贫富比例极度不平衡、两极风化严重。在犯罪后还可以在监狱吃好、住好的想法也不是没有。而且我们考虑死刑犯的人权同时,也该考虑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人权。
欧美国家提出废除死刑,是因为地域观念的不同。记得上课时老师说过,欧美国家在判处类次中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候,都采用以罚款代替监禁的方式。

告诉大家一个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要招聘几百名检察员,这说明要把死刑复核权从高级人民法院收回来,也是中国越来越重视死刑谨慎的表现,中国迟早会漫漫淘汰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