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剑灵最强势职业:WTO唯一允许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9:53:10
反倾销还有没有什么别的说法
我做的是选择题没这个选项

WTO允许的紧急保护措施一般认为有三类:

  一、反倾销

  按照《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一个国家用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个国家出口本国的产品,就是倾销行为。

  《反倾销措施协议》为确定“正常价值”订了3把“尺子”:

  1、出口国国内销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市场价格。

  2、同类产品出口第三国的可比价格。

  3、推算价格,即在进口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一般按8%)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价格。

  “正常价值”对是否被认定为构成倾销和认定“倾销差”(即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具有决定作用,把正常价值算得越高,就越容易确定为倾销;正常价值越高,倾销差就越大,应征的反倾销税也就越多。那么,有了倾销之后,能不能反倾销呢?

  不一定。因为倾销带来的廉价产品有利于进口国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则本质上并不指责倾销。它规定,只有在确认倾销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就是说,要能认定如下3点:(1)有倾销,(2)对本国企业造成重要损害,(3)该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只许使用一种手段,即征反倾销税。一般而言,倾销幅度就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出口价值×100%。

  二、反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解释,补贴是指“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同样,该协议并不一概反对补贴,而是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的补贴(红灯补贴)、可申诉的补贴(黄灯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绿灯补贴)。当享有可申诉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不利的贸易影响时,受影响的进口国可诉诸补救措施。补贴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可以,对该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WT0规则为反倾销和反补贴判断损害制定了相同的标准。为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所进行的调查程序也是相同的。

  以上两个协议都有一个日落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在实施5年后自动到期,除非对案件的复议确实取消这些措施将会使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允许进口国通过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对某种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性限制。这类措施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证明该产品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而且还要给受影响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临时增加的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为受影响的产业提供必要的调整时间,以便适应这种进口限制取消后更加激烈的竞争。《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临时限制性措施不许超过200天,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期限为8年。

  在采取保障措施时,认定损害的标准要高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认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主要是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的。另外,反倾销和反补贴可以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一些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国家的若干个企业,是有固定指向性的,因为要算出具体的倾销和补贴的幅度。而按照WT0规定,保障措施应该是非歧视的,只是针对某一产品。

  例如,我们出口到日本的大葱、鲜香菇和蔺草席,没有倾销,国家也没有补贴,但日本认为这些产品的进口对其本国的相同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单方面限制中国的这三种农产品的进口。但是,我们认为日本的做法违背了WT0的规则:一是日本的保障措施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产品进行的,二是必须通过磋商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我们要对他们的汽车、手机和空调加征特别关税。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这一贸易争端终于在2001年12月21日得以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前的调查都是由政府发起的,但这些调查通常应在受损产业或产业代表提出申请之后才能着手进行。也就是说,WT0规则赋予了国内企业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权利,当然,只有在企业向调查当局提供了令人满意的证据并且得到占该产业很大比重的生产企业的支持时,该请求才有可能被接受。而在此同时,WT0规则也赋予了出口企业在进口国为实施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行的调查中举证的权利。

反倾销
反补贴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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