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士革玫瑰保湿霜: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6:38:53
我在一家家具企业工作,因为工作问题,不小心得罪了小人,现在小人想利用自己的权利叫我找我.而现在公司正在签名个人的合同,他们却不给我签名了,我不知道怎么办,上半年我们有签集体合同.请问一下我应该怎么办呢

答:

  1、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期限,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届满,公司是不得无故开除你的。公司也不能提前30通知解除合同,而是必须有《劳动法》规定的理由(比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单位依法裁员、医疗期届满、协商一致等),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从你说的情况看,公司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并不是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3、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如果实在处理不下,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的请求可以是公司恢复工作,无工作期限的工资损失由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