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本研训方案:懂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3:19:53
如果小明和小王因为发生口角而引起打架~~
小王吃亏了~事后小王又找了一帮人去打小明!并且每人都拿者家伙~
这时小明~1小明没有找人!没准备防身物品.
2小明怕他来找麻烦自己准备了根棍子没找任何人.~在对方来找麻烦的时候出于防卫而打伤或者打死他们其中的某个人~
这样算是正当防卫么?
法院会怎样判决~

知道的帮忙解释下~具体点!
这种打架的事平时老遇到么~嘿嘿
如果 小明没有找人!没准备防身物品会怎么样呢?

这不算是正当防卫 因为小明和小王曾经发生争执甚至打架 着就构成了斗殴了 但小王有再次去找小明报仇 并且还带了人和凶器 虽然小明没有动机 但他意识到小王会来报仇 并且他也准备了凶器 已经构成携带凶器罪 随后又伤了人 甚至打死了人 不能说是正当防卫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当罚款
我还是劝你 现在最好不要打架 我爸进去过(单纯的经济纠纷,冤) 知道里面的苦 而且现在的法律很严 警察抓这方面抓的很紧 为前途着想啊!!!!!!!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现在我们来分析,无论你说的情况一还是情况二,都满足以上的前四条规定.至于第五条,则是要看具体情况咯,你并没有说明当时打架的情况,寻衅的人是否携带凶器?是否威胁到小明的生命安全?小明在打伤甚至打死他人时是否迫不得已?这些都要考虑进去,所以是否满足第五点值得商榷.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要件,也就是说,一旦第五点不成立,那小明就是防卫过当,肯定要负法律责任.

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那就是说,如果当时情况的确十分危急,对方对小明有明显的行凶意图,将会造成小明伤亡的,无论小明如何,都可以纳入无过当防卫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打斗进行中进行中进行中 将对方打伤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不是进行中 造成伤亡 通常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死的话 要据实际情况来看 可能会在防卫是否过当上出现分歧

总之 双方责任要对等

案子关键是你那属于正当防卫么.我记得上法律的时候,说双方都有预谋不算正当防卫,而且必须是进行中造成的伤亡,而你也说了"怕他来找麻烦自己准备了根棍子没找任何人"或许这个算有预谋.我认为你应该咨询在职律师.我们学的只能是法律知识,真正看律师了.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情况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否则,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非正当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如果双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名知报复还不走,防卫过当.

合适的是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