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仪马桶冲水怎么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错在那里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6:43:52
谁能告诉我
能否举一个工业上的例子

好大的一个问题啊!!!!!!!!

一,简单地说: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劳动创造价值,即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的定义:撇开质的区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创造价值。但生产废品的劳动创造不出价值,于是在《资本论》第一章第四节马克思就补充道:“这一劳动(指撇开质的区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首先必须是有用的。”这里有用的意思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完整定义应为:撇开质的区别的一般的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创造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一个概念的两个方面,简言之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创造价值。等于什么也没说。而真正形成价值(价值属意识范畴,非物质,言创造不合逻辑)的因素是人类的需求,及被需求物的相对缺乏。

因此,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错误的。

二,复杂地说: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错在那里?

翻开马克思《资本论》的第一卷第一章〈商品〉,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分析的是脱离市场供求关系的商品。马克思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 〈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就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他所分析的商品与需要无关,也不在于商品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马克思把商品从市场上拿到生产领域中来分析和研究,商品脱离了交换过程和人们的供求关系。所以,《资本论》中由抽象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和由社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都是不随商品价格波动的不变的常量。另外,在《资本论》的第一章〈商品〉中马克思只强调了商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劳动性(抽象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两个因素,而忽略了商品的交换性和商品的资源消耗性;只强调了按商品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否认了商品价格必须大于成本价格的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原则。所以,马克思才得出了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不是交换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错误结论。

一、马克思在认识论上的错误

在认识论上马克思没有正确区分劳动产品和商品、物质生产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的界线,把它们混为一谈。结果是张冠李戴,把在交换领域中产生的商品和价值偷换到生产领域由劳动因素来决定。马克思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个商品定义只是说明了商品是有用物,而没有说明商品的本质特征----交换属性或交换过程。按照《资本论》的原意商品其次应该是劳动产品,“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同上)商品的基本属性是有用性和劳动性,也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有用性和劳动性决定了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才有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结论。

事实上,有用性和劳动性并不是商品所独有的本质属性。有用性和劳动性也不是决定商品交换性的决定性因素。阳光、空气和水(在非常丰富的情况下)都是有用物,以至于没有它们人类就不能生存,但人类不用通过交换就能获得它们。这就说明有用物不一定都是商品。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和蔬菜瓜果、企业自产自用的工装模具等产品、在没有通过交换以前的劳动产品等等都是有用物品和劳动产品,它们同样都不是商品。这又说明了劳动产品也不一定都是商品。既然有用物品和劳动产品在没有通过交换以前都不是商品,这就说明有用性和劳动性也不是决定商品交换性的决定性因素。众所周知,商品是交换的产物,如果没有交换就根本没有商品可言。只有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的物品、劳动产品或服务才是商品。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有用物品和劳动产品不一定都是商品,从而有用性和劳动性也不是商品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只有交换属性才是商品的基本属性。

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有用性和劳动性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抽象劳动(劳动性)决定了商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的结论就是不正确的。

二、马克思在方法论上的错误

马克思是唯物辩证法的主要发现者之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一个事物存在和发展与它周围的事物是相关的(现代系统论的相关性原理)。马克思一贯用唯物辩证法来批判形而上学方法。形而上学认为事物是孤立、静止的,它的存在和发展与周围事物无关。作为“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个“物”当然与人们的需要有关。遗憾的是马克思却否认了自己发现的“普遍联系原则”而把商品说成与需要无关。反而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时却采用了脱离交换过程和供求关系的分析方法,认为商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同上)。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商品的同时,又用了孤立、静止的形而上学方法来分析商品,比如,《资本论》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力共同创造而是由抽象劳动单一因素决定的就是一例。

事实上商品与供求关系直接相关。商品的有用性或效用(使用价值)是劳动的结果,劳动结果(使用价值)是供给的物质内容,也是供给的手段。如果劳动结果没有有用性或效用(使用价值),商品就没有人需要从而也就不可能供给,商品交换也无法进行,人们的需要也就无法满足。商品的有用性或效用(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人们所需要的东西,如果没有人需要商品就卖不出去,商品交换同样无法进行,作为商品的有用性或效用(使用价值)的劳动结果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商品存在的本身就与供求直接相关。

商品价格或价值的形成和变动与供求关系同样直接相关。在市场上:当商品供不应求时说明最后会有人购买不到该商品,结果产生了竞买机制,有些购买者就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商品,使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当商品供大于求时说明最后会有商品卖不出去,卖不出去就会造成损失甚至造成亏损,结果产生了竞卖机制,有些商品出卖者就会以较低的价格卖出商品,使商品价格不断下降;当商品供求平衡时就失去了竞买和竞卖机制,使商品价格不再升高和下降暂时处于平稳状态。商品处于供求平衡状态其价值或价格不是与供求无关,也不是供求相互抵消,而是暂时失去竞买和竞卖作用使其价格处与平衡状态罢了。商品价值或价格的形成和变动始终都与供求关系直接相关。

所以,《资本论》认为在供求平衡状态下商品与需求无关是错误的。商品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单一因素决定也是错误的。

三、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是谬论。

如果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的商品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只强调了商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劳动性(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两个因素,而忽略了商品的交换性和商品的资源消耗性。认为商品与需要无关,也不在于商品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所得出的结果必然是谬论。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认利润-----剩余价值是在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只强调无产阶级的劳动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和剥夺去了。所以,无产阶级要革命,革命有理。劳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阶级斗争学说,它巧合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因此,才被无产阶级捧为圣经。但是,作为经济科学用来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资本论》就不符合实际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系列事件地发生,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放弃了计划经济模式而采取市场经济取向就是充分证明。所以,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是谬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脱离市场供求关系的价值论。马克思只强调了商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劳动性(抽象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两个因素,而忽略了商品的交换性和商品的资源消耗性。把本应在交换领域中产生的商品和价值却拿到生产领域中用劳动产品的属性来决定和说明,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

在《资本论》中,从第一章开头至第9页的“它们只能是异量的,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为止,是没有大问题的,这一部分阐述己说明他要探寻的价值是测量各商品大小的一种量-------即“商品的交换价值,也要还原为一种共通物,各代表这共通物的多量或少量”(第8页)。然而自后面给出抽象劳动这个概念之后,便将其探寻“量”初衷交给了斯密,开始了2=1的戏法,于是价值走向了神坛,而使用价值一钱不值。创造了使用价值但不创造价值者都是不劳而获,都是剥削者,------价值变成了可以吃也可以喝的东西,其效用远大于使用价值!
一、抽象劳动不成立
原文分析:
原文(第9页):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但连劳动生产物也在我们手中变化了。我们把它的使用价值抽去,同时也就把它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成分和形态抽去了;它不复是桌子,不复是房子,不复是纱,不复是任何别的有用物。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视为是木匠劳动的生产物,泥水匠劳动的生产物,纺纱劳动的生产物,或任何一种确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有用性质不见了,表现在此等生产物内的劳动的有用性质不见了,劳动的不同的具体形态也不见了。它们不复彼此区分,但全部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
这里的问题是: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为何一定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而不是生产料资生产物的属性,或不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物的属性?马克思对此没作任何说明和论证,似乎在蒙混过关。显然在其它地方都是,商品体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显然,不同东西的生产物所得出的抽象劳动是完全不一样的,从而整个《资本论》的性质也完全不一样。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主观判断。
这段话在语言逻辑上的矛盾也是明显的,第一句话讲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第二句话却讲从劳动生产物中再抽去使用价值,-----既然是丢掉使用价值之后的东西,又何来再从中抽去使用价值?真不知是从谁中丢掉谁。显然仅凭人的劳动是生产不出使用价值,还如何从劳动生产物中抽去使用价值?马克思文学功底可不浅,为何出现这种小儿科的问题呢?不外乎是大的论证逻辑有错,他说不圆满。
纠正:
要纠正马克思的这个错误,就得先了解马克思的思路顺序。创立任何一种理论的思路顺序都与该理论的论证顺序不同,这大概是个公理。马克思可能是先看到剥削这个现象,然后再设法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有一种理念支配着西方世界,这个理念是“谁创造归谁所得”。显然,这种理念是高度自私的,也不曾有人证明这个理念的科学性。这个理念完全排除了人的另一个本性-----利他本性,绝不是科学的理念,仅是西方的宗教理念而己。这里不打算展开这个问题,只是强调所有的西方经济理论都是以这个上帝的定律为宗旨而建立的。譬如萨伊为了说明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就一定设法说明生产资料创造了价值;效用理论为了说明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就设法证明增加的物品的效用递减了,没多创造真实的财富。马克思也一样,为了说明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就设法证明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说,所有经典的价值创造理论,都不是依承生产规律而建立的,而是依承“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分配定律来定做的。在这里就连其本身的分配理论也突然蒸发了。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建立的分配理论,在《资本论》第一卷劳动价值论中根本不见身影。
正确的论证思路和逻辑是,必须严格依承生产规律建立价值创造理论,至于造创出的价值如何分配,是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说剥削不能依生产来判断,而应依分配来判断。那么实际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呢?除极端情况,任何一个商品都人和生产资料等共同创造的,这样假如价值是马克思设想的那样,是商品的一种属性,则价值只能是人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单独的人和单独的生产资料都不可能创造出任何商品和任何价值。这种关系进一步说明我们无法从一商品的价值中鉴别出,人创造了多少,物创造了多少。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样的命题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割裂了事件的整体性,是不成立的。价值只能是劳动的整体创造的,我们不可能将创造的主体再细分。这同发电的原理一样,我们不能将发电的主体再细分到瓦缸和线圈,说瓦缸发了多少电,线圈发了多少电。显然,马克思的抽象法打破了商品生产的整体性。须特别说明的是,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同样打破了商品生产的整体性。
那么价值量是如何确定呢?完全按马克思的抽象法,我们可以将人和生产资料等统统抽去,一个不留,最后只剩下两种量,即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两种量缺一不可,再不可能进一步抽象而保证商品生产的完整性不变。其中,劳动力已不是经典意义上的劳动力,而是指人和生产资料等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一种合力,与生产力等义。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后,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不难得出,价值(量)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
Q = f·t
可见,价值仅是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量-----劳动整体的量。显然,如不考虑生产资料等便有马克思的价值。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我们真正要计量的是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多少,而非使用价值的多少。【参见曹国奇“价值的度量及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文,经济学家网站。】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多余的
原文分析
原文一(第9~10页):……,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而不问它的支出形式。所以,此等物不过表示在它的生产上,会有人类劳动力被支出,有人类劳动积累着。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
这段话表明决定价值的因素是人类劳动力而非劳动时间。若不考虑抽象劳动的错误性,这种逻辑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好景不长。
原文二(第10页):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有价值,只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它里面。然则,它的价值量要如何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量去测量。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劳动时间又用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去测量。
显然,这段话与上面那段话接不上口,有明显地逻辑断缺。上面那段话说价值由劳动力决定,暗示价值与劳动力成正比;这段话则表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那么问题出在那儿呢?
(一)、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如何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商品中的?马克思从不曾交待过。这种凝结观在上段话也存在。若仅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大没必要追究这个问题,但是后面一系列的原理都依赖于“凝结”的成立。那么,一、是什么东西使人类劳动凝结到大米中去的?任何原因绝不会自己转化成结果,必定是在另一个机制(外因)的作用下才转化成结果。作为一位哲学大师为何忽略这个逻辑问题?不外是说不圆满,便一笔带过。二、有那个化学试验能证明大米中凝结了劳动(即人消耗的生理)?人消耗的生理是物质的,是有原子的!人类劳动的作用只在于将别的东西加工成商品,而非将自己加工成商品。这个道理再浅显不过,为何劳动自己跑到商品中去了?难道这个世界还真的有自动机(或永动机)?
(二)、凭什么肯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为什么劳动力与劳动量无关?马克思对此没有任何交待,又是一笔带过。马克思可能是看到工人按劳动时间拿工资时,便没拍一下脑袋地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比拍脑袋工程还差。其实,分、小时、日等只能测量时间系统,而不能测量其它任何系统,这是科学中的法律。马克思毕竟只学了人文法律。
原文三(第10~11页):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生产期间支出的劳动量决定,或许有人会以为,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有价值了,因为它的完成需有越是多的劳动时间。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社会的总劳动力,表现为商品界全体的价值的,虽然是由无数个别的劳动力构成,但在此,是被看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每一个人的劳动力,只要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并当作社会平均劳动力来作用,从而,在一个商品的生产上,只使平均必要的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和任何别一个人的一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在这段话中,“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再次强调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从而才能引出社会平均劳动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社会平均劳动力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这种推导在逻辑上没有问题,这里问题在于:
(一)、自给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我们再也看不到平均劳动力的身影,价值由平均劳动力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决定,变成只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唯一决定。劳动中的主导因素-----劳动力从此被马克思彻底消隐了,与价值无关。毫无疑问,由于小时、日等只能计量时间系统,不能计量价值系统,所以用时间测量价值是一种典型的量纲挪用。这里不是说挪用量纲一定不行,而是说它必定不具普适性,不是真正的测量。但是对平均劳动力的彻底消隐使得借代测量变成真正的测量。
(二)、如果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确定,则平均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不能确定。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逻辑,不知马克思为何没注意到。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只能由Q = f·t 决定,因为不可能在考查个别劳动的价值时还假设平均劳动力。但是,马克思在后面居然认为个别价值由个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还真的将平均劳动力这个假设带进了个别劳动,还真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一种独立的实在。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是一种概念,是平均价值的另类表达,仅仅具有数学上意义而已,宇宙中并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实在。当个别价值由Q = f·t 决定时,则部门价值(或平均价值)便是n个Q的平均值,等于平均劳动力乘以平均劳动时间。
(三)、虽然劳动时间相同,但是懒惰者出工不出力,支出的劳动力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不熟练者支出的劳动力可能不小,但是有效劳动力-----即Q = f·t·cosα 太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这二者均表现为同样的时间内懒惰和不熟练者生产的商品少。由于每个人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是同一的,自然懒惰和不熟者获益少。马克思分析这个案例时,显然只分析了其一,而没分析其二,这是为何?在于这里有个悖论,他不能分析其二。他在紧上面的一段话中己给定了一个结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而这种测量只有在劳动力相等的前提下才成立。显然,若不注意这个前提则必定有一个谬论:在劳动时间相同时,挑100斤与挑50斤创造的价值相等。但是,懒惰与勤快之间的差别正好是因为他们支出的劳动力不相等。分析其二时这个悖论立即露馅了,所以来了个半笔带过。这就是说,马克思先假定劳动力相等,然后又以劳动力不相等为前提说明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若分析其二,必然要正视一个事实,即: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样,假如马克思在此时能严于逻辑程序的话,且勤于思考,则他必然会重视“为何劳动时间相同时,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管有没有答案,都将迫使他重视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再不会轻易地不考虑劳动力,将它平均掉,说劳动量由时间测量,------自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这个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极其重的价值定律,即绝对价值定律。该定律是:在劳动对象与劳动产品一定时,无论生产方式如何变化,产品形成时所需的劳动量不变【见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经济学家网站。】。懒惰者支出的劳动力小,则其生产一件商品花费的时间必定长。这个定律决定了经济系统能自发地淘汰懒人,-----这对人类的发展极其重要的。相比之下,这个定律否定“反比定律”的意义要小得多。
毫无疑问,即使依照抽象劳动,也必定有Q = f·t 这个价值求算公式,大没必要再建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依这个公式,我们只要确定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中的劳动力谁大谁小,则它们间的倍加关系便一目了然。
三、“反比定律”仅是女人独自生孩子和片面观察现象的结果
“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同“效用递减”、“报酬递减”别无二致,都是“女人独自生孩子”的结果【引自庄华辉语,见其《假设女人是独自生孩子——戏谈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一文,经济学家网站。】。当仅仅有女人独自生孩子----即抽象劳动时,这个反比关系是得不出来的,因为劳动的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有关(第12页),这意味着劳动的生产力提高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变多了,价值也多了。但是,由于马克思在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彻底将平均劳动力消隐掉了,所以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也被彻底消隐了,与价值无关,这样 “价值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便是必然。显然,这个必然是一系列错误下的必然,仅是迎合“反比”价格现象的必然。
当然,也许马克思认为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提高后,依照定义,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从而价值不变。那我只能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把尺子,是橡皮筋做的,同样的价值实体,它的量值可以被测量成无数个。
如前面所述,价值(或商品)只能是人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而非是女人独自生孩子的结果,其量值由Q = f·t决定。从而有:价值与生产力(或生产率)成正比。那么如何解释一些商品的价格与其生产力反比降低呢?这在于价值的分配。在这里,有一个宏观上的总分配规律,即平均化规律。在该规律下,任何部门因生产力提高多创造的价值,均将交给社会,然后由社会平均地分给各部门【参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经济学家网站】。这样自然有所谓的反比降低,只是反比降低的背后是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因此而上涨。毫无疑问,马克思也好,其它人也好,都只观察了价格反比降低的那些商品,而没有观察价格不降反升的那些商品,是片面的观察。显然,手工品、建筑品、农业品及人等等,它们的价格从来是不断上涨的,尽管它们的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片面的观察下,再加上认同“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就只有造假了-----假设女人能独自生孩子,以定做出所谓的反比定律,----而非揭示出反比定律。
科学中的法律是量与其要计量的实体间成正比,即正比定律,但是这条法律对我们的经济理论来说是全然无用的,经济学中只相信反比定律!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错的两个观点:

  1. 如果劳动产生价值,那么价值或者价格只跟卖方有关,则市场上就不存在竞价了,也不会出现过剩。 

  2. 如果劳动决定价值,那么各种高级财货不会失去价值,因为高级财货中的劳动并未发生改变。